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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矿产资源行业政策法规、制度改革及税费分析

        2017年以来,我国继续推进矿产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修改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税费改革。
        
        一、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1、行政法规
        
        完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
        
        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针对已取消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废止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
        
        2、政策意见
        
        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空间规划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引导约束作用。
        
        调节市场供需。2018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6号),为煤炭行业释放优质产能、促进供需动态平衡提供政策支持。
        
        加强城市地质工作。2017年9月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7〕104号),提出到2020年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基本形成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地质工作体系;二是基本建立城市地质资源环境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制度体系;三是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系统化、产业化、绿色化开发利用模式。
        
        二、矿产资源制度改革
        
        1、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
        
        自然资源部成立后,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
        
        2、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占用费制度
        
        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竞争格局与未来商机预测
        
        截至2018年6月底,河南、天津、内蒙古、重庆、广西、山西、海南、甘肃、青海、云南等地相继发布了本地区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浙江、湖北、湖南、辽宁、吉林、江西、黑龙江、贵州、新疆、河北等地已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除上述地区外,四川、广东等也在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将现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3、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
        
        2017年以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为试点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序推行,探索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试点省份竞争出让矿业权比例不断提高,简政放权持续推进,矿业权登记管理更加规范,为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4、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2017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和《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4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规范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对矿业权申请资料进行精简合并,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营商环境。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215号)。
        
        三、矿产资源税费
        
        1、资源税
        
        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试点范围首批扩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9个省(区、市)。
        
        2017年全国资源税收入总额1353亿元,同比增长42.3%,占国家税收总额的0.94%。2018年1~6月份资源税840亿元,同比增长20.2%。
        
        2、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征环保税,停止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涉矿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12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14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

尾矿

每吨

15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

超标4-6分贝

每月700

超标7-9分贝

每月1400

超标10-12分贝

每月2800

超标13-15分贝

每月5600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

资料来源:国家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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