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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采矿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是本行业的规划管理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产业政策的制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自然资源部是我国地质矿产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应急管理部是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生态环境部是本行业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环境监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相关排放物标准制定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核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事项。

       (2)行业自律组织

       所在行业协会包括中国矿业联合会及地方各级矿业协会,属于行业协调和自律组织。中国矿业联合会为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成立于1990年,宗旨是为―四矿‖(矿业、矿山、矿城、矿工)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8月29日和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2)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如何延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取得及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7月29日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了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有权审批的机关。

       原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发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原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11日印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根据2015年8月24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原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该规则适用于除铀矿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的所有矿业权的交易。该规则详细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并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发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4年8月31日进行了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2013年7月18日和2014年7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5月17日发布实施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6月8日和2015年5月26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发布并施行,并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4)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类税、费、备用金规定1)矿业权出让收益及矿业权占用费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竞得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矿业权人要缴纳矿业权占用费。

       2)环境保护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3)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规定,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其中黑色金属中的铁,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对应的税率为1%-9%。

       4)安全生产费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2月14日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金属矿山按照地下矿山每吨10元的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

       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5)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生效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2017.3

《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经国家认定的绿色矿山企业受多方面政策支持:一是绿色金融扶持,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上市融资;二是矿产资源政策支持,开采总量指标、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三是绿色矿山用地保障,新增采矿用地取得、存量用地使用等方面支持和保障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需求;四是财政政策支持,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支持

2017.11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对于油气、富铁矿、铜等国家、自治区紧缺矿产,实行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

2017.1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为保障资源供需安全,应加强和优化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马鞍山、霍邱、庐江三大铁矿开发基地建设,提高矿石产量和选矿综合利用水平。加快马钢产业基地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品种、质量提升,增强国际合作竞争力。

2016.11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3,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铁、铜、铝土矿、钾盐等战略性矿产国内安全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强化重要矿产保护与储备。以铁、锰、铜、铝、镍、铅、锌、钨、锡、锑、金、银等为重点,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中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矿山,稳定国内有效供给水平。(一)稳定国内铁矿供应能力。结合钢铁工业布局,重点建设鞍本、冀东、攀西、包白、忻州-吕梁、宁芜庐枞等铁矿基地,引导区内资源向大型矿业集团集中。新建西鞍山、马城等一批大型矿山。推进公平税负,减轻铁矿企业负担,提高国内铁矿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桂西南、湖南永州等地区锰矿资源勘查开发。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

2016.1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

支持一批竞争力强的现有国内铁矿企业,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矿山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强化国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保障作用。

2013.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在国内开采利用低品位铁矿石技术属于鼓励类第八条―钢铁‖中第12款―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以及鼓励类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6款―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2009.3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加大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力度,合理配置与开发国内铁矿资源,增加资源储备。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开展铁矿勘探开发,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对共生矿、伴生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河北司家营、山西袁家村等大型铁矿资源开发,提高国产铁矿石自给率;支持邯钢中关、唐钢石人沟、通钢塔东、武钢恩施等现有矿山的深部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四川攀西、河北承德地区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整合开发安徽霍丘地区和山东苍山等地区的铁矿资源。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SYL)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采矿行业投资分析报告-市场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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