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主管部门:国家与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行业的主要规划管理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产业政策的制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2、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与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为本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
3、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与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环境监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相关排放物标准制定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核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事项。
5、行业协会: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为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黄金协会是2001年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和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该协会是由黄金勘探、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投资企业、科研院所和与黄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与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8月29日和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2)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取得及转让的有关规定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7月29日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了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审批机关的权限。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执行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 法(试行)》,并于2003年8月1日施行。该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10月25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3)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如何延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
由于黄金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黄金实行了保护性开采的政策。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对促进中国黄金行业产业集中度的提升和黄金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
时间 |
发布 单位 |
产业政策 |
主要内容 |
2010年7月 |
中国人民银行 |
《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 |
明确了黄金市场发展定位,提出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开放性,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
2012年11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 |
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资源勘查、黄金产量、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目标,提出了加强金矿地质勘查、促进资源节约与节能减排、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发展黄金服务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主要任务。 |
2016年11月 |
国务院 |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
明确提出按照国家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
2017年1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黄金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7〕10号) |
明确提出了重点开展国内黄金成矿区带的深部、外围地质勘查项目建设,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同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深度合作,通过资源互补、资源共享和资源整合等方式进行强强联合等主要任务。 |
2017 年2月 |
中国黄金协会 |
《黄金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
明确提出加强地质勘查,提高资源保障,加大西部资源开发力度,发挥中心枢纽作用。 |
2019年10月 |
国家发改委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黄金深部(1,000米以下)探矿与开采、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黄金冶炼有价元素高效综合利用等列为鼓励类产业。 |
2020年5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
发展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提高采矿业开放水平;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西部地区直接融资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融资、再融资,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西部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适用绿色通道政策。 |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黄金行业前景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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