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
1、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负责涉及有色金属矿山的投资核准与备案。
2、行业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与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国家工信部负责铅锌行业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拟订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拟订,监控行业的运行情况。
3、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行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与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环境监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相关排放物标准制定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核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事项。
5、行业协会
有色金属铅锌矿采选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是经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并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产业及市场研究、对会员企业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各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与意见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与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 1986 年 3 月 19 日发布,1986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并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和 2009 年 8 月 27 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国务院于 1994 年 3 月 26 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2) 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取得及转让的有关规定
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并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审批机关的权限。
2000 年 11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执行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2003 年 6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 2003 年 8 月 1 日施行。该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作了明确规定。
2006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 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3) 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如何延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2 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 5 年,每次延续时间为 5 年。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日发布,1993 年 5 月 1日起施行,并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进行了修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 1996年 10 月 30 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发布,2002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并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和 2014 年 8 月 31 日进行了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 2004 年 1 月 13 日发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 2013年 7 月 18 日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发布实施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并于 2009 年 6 月 8 日和 2015 年 5 月 26 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 198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并施行,并于 2014年 4 月 24 日进行了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 2018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编制调查报告,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4、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类税、费规定
(1) 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
2017 年 4 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 号)的规定:(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二)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2) 矿业权出让收益及矿业权占用费
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竞得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矿业权人要缴纳矿业权占用费。
(3) 环境保护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并于 2018 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4) 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5) 安全生产费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 年 2 月 14 日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地下金属矿山按照原矿产量 10.00 元/吨、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5、铅锌采选业的主要产业政策
(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0 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根据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属于鼓励类项目。
(3)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实施的《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从质量、工艺、设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对铅锌行业进行了规范。
(4)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 年)》
根据 2016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 年)》,到2020 年基本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
(5) 《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布的《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以2015 年为基期,以 2020 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到 2025 年。
《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提出建设甘肃陇南资源产业基地,以厂坝—向阳山铅锌矿、大桥金矿等国家规划矿区及洛坝—郭家沟铅锌矿、毕家山铅锌矿、崖湾锑矿等重点矿区为依托,在西成铅锌原料基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铅锌、金、银矿产,形成一批骨干矿山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矿产品,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将该区打造成国家重要的有色金属、贵金属资源开发加工产业基地。
加强徽县洛坝-郭家沟铅锌矿等 22 个全省重点矿区的开发保护和监管,重点矿区内其他矿种矿业权设置不得影响主要矿种的勘查开采。按照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工艺先进、绿色环保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从资源配置、采矿用地、财税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推动大中型现代化矿山基地建设。
在徽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重点建设 4 座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以郭家沟铅锌矿为绿色矿山建设典型,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到 2020 年绿色矿山比例达到 60%以上。
2025 年实现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所增加,持续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控和改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效果,矿业开发集中度、规模效益和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矿业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绿色发展道路;建成覆盖全省重要矿山的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基本得到整治;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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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有色金属铅锌矿采选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行情监测与未来商机分析》
《2021年中国有色金属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规模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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