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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金矿综合利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①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金矿综合利用行业分析报告-产业规模与发展前景研究》显示。国家与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行业的主要规划管理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产业政策的制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②行业主管部门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自然资源部与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是本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

       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与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本行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环境监察、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和相关排放物标准制定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核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事项。

       (2)行业自律组织

       金精矿、合质金等金矿采选及综合利用所在行业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黄金协会是2001年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和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由黄金勘探、生产、加工、流通、投资企业、科研院所和黄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依法自愿组成。中国黄金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本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根据授权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等。

       2、金精矿、合质金等金矿综合利用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3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和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①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②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要求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③开采登记管理

       开采金矿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和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三次修正。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类税、费规定

       ①矿业权出让收益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未缴纳矿业权价款完成有偿处置的,应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为基础,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储量估算基准日;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

       ②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通过,并于2014年7月29日修订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

       ③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发布,并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使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金矿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2%-6%。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四川省对金矿以金锭为征税对象,适用税率为3.0%。

       ④安全生产费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2月14日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金属矿山按照露天矿山每吨5.00元、地下矿山每吨10.00元的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提安全生产费,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00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0元。

       ⑤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于2017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立方米0.30元计征,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⑥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发布,并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5)金矿采选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

       ①《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2年11月,工信部颁布了《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资源优先、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两化融合,主要任务包括:加强金矿地质勘查,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加大黄金地质勘查投入;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矿权优先向大型黄金骨干企业倾斜;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落后黄金采矿、选矿、冶炼生产能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黄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实现采矿、选冶工艺控制精益化,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黄金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黄金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重点开展国内黄金成矿区带的深部、外围地质勘查项目建设,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同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深度合作,通过资源互补,资源共享和资源整合等方式进行强强联合等主要任务。

       ③《黄金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7年2月,中国黄金协会发布《黄金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地质勘查,提高资源保障;加大西部资源开发力度,发挥中心枢纽作用;加大资源富集、环境承载力强、生产成本低的地区资源勘查力度和开发强度,建设一批西部黄金勘查开发基地;加大力度推进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

       ④《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01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黄金深部(1000米以下)探矿与开采、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黄金冶炼有价元素高效综合利用等”列为鼓励类产业。

       ⑤《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举措。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WYD)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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