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置属于“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置属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置属于鼓励类行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分析报告-产业运营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显示,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改委等,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
2、主要法规及产业政策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发布;2014年修订 |
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基本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职责、污染防治的义务等相关问题做出了纲领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发布;2012年修订 |
我国环保行业的基本法之一,是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年发布;2018年修订 |
我国环保行业的基本法之一,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活动和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发布;2020年修订 |
我国固废治理行业的根本法律,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 |
1998年发布;2021年修订 |
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4年发布;2016年修订 |
明确了危废的持证经营和监管,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 |
1999年发布 |
明确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受环保厅实时监管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
2011年发布 |
对固体废物的进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实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3年发布;2016年修订 |
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确立要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明确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等危废处置的要求 |
行业主要政策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
2011年 |
生态环境部 |
明确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
201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明确了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满足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处置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2016年 |
国务院 |
明确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支持危险废弃物防治技术研发,提高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水平;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综合利用,促进“城市矿产”开发和低值废弃物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2016年 |
全国人大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广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16年 |
国务院 |
明确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支持危险废弃物防治技术研发,提高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水平;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综合利用,促进“城市矿产”开发和低值废弃物利用,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2016年 |
全国人大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广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016年 |
国务院 |
明确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水平 |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6年 |
工信部等 |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化、循环化、协同化、高值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到2020年,建成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吨。建立标准规范,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
2017年 |
国家发改委等 |
提出到202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提高15%,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左右。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升级、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构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等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措施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补齐国内资源缺口。 |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2018年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提出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
2019年 |
国家发改委等 |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
2019年 |
生态环境部 |
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
《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 |
201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提出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由“低效、低值、分散利用”向“高效、高值、规模利用”转变,带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
自2021年1月1日起,1.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2.生态环保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 |
《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1年 |
生态环境部 |
全面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2021年 |
国务院 |
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
2021年 |
国务院 |
到到2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到5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关于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6年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重点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五金、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着力发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废旧汽车及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引导发展生态及土壤环境修复技术与装备。 |
《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8年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各地推进以骨干企业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链,着力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2018年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
2019年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肇庆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固废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征求意见稿) |
2019年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到202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1%以上。 到2025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1%以上。 到203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9%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1%以上。 |
《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
2020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规定了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至广东省外贮存、处置、利用,及转移入广东省内贮存、处置的流程。 |
《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2020年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各地级以上市要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施及运营经验,引领提升行业利用处置标准和运营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 |
《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
2021年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加强与相邻省(区)联防联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以及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经营活动 |
江西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5年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提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风险预警、安全培训及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与水平。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5年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受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拟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20年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使用的液态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固态危险废物原料也应以省内为主,如涉及跨省转移,其接收外省危险废物原料不得超过年综合利用量的30%。将运输、贮存过程环境风险大,处理过程污染大的危险废物纳入“黑名单”管理,严禁跨省转入。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工业废盐、废酸、废碱、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磷化渣、含铬钝化渣等表面处理污泥,砷等有害金属含量较高的白烟尘,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接受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等处置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其他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设定以表面处理废物为主的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最低限值要求:其中铜为8%(干基),锌为12%(干基),镍为4%(干基)。原则上,回收铜、锌、镍等金属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不得低于限值,全年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有价主元素金属含量均值不得低于该企业项目环评报告中确定的均值。 |
广西相关地方规定及政策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7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主要任务:增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推动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及运输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保障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培育市场机制。制定政策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化。加强行业引导,严格环境准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积极示范引导,提升利用处置水平。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管理科学化 |
《关于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的工作措施》 |
2020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1.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包括: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单位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内容。2.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包括: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方面内容。3.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包括: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等方面内容。 |
其他省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政策
省市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颁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浙江省 |
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 |
2018年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切实强化运输过程中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实现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出省,危险废物原则上有利用处置能力的不出省、无利用处置能力的不入省。 |
江苏省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
2018年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
北京市 |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2020年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置 |
上海市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3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2021年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推动废铅蓄电池、废催化剂、含汞废物等高附加值或国家统筹布局设施有关危废种类长期稳定转移 |
安徽省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
2018年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以下简称“跨地区”)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运方式以及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合同、生产工艺等,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 |
河南省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划动计划8(2018—02020年))的通知 |
2018年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
湖南省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7年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严格转移许可,根据“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 |
山东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
2018年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结果,促进环境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
贵州省 |
贵州省环保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 |
2018年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我省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处置地点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我省 |
青海省 |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2019年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为防范危险废物长途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除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申请跨省转出危险废物外,对省内现阶段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富足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催化剂等,原则上实行省内就近处理,不批准转移出省申请 |
海南省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2018年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
宁夏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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