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文”向社会公布。通知明确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制招标,要求采用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的机制,同时执行一品三剂型两规格的招标原则。
由于上述做法均为“安徽模式”首创,且56号文实际已于同年11月中旬印发,第64届全国药品交易会期间,有关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政策解读毫无悬念地成为与会企业关注点的重点。
投标和配送主体适度放开
“新规最大的变化,一是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参与竞争,二是不再单纯强调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增加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委托经营企业配送的规定。”一位接近国务院医改办的官员在第64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就基本药物采购模式如是介绍。
该位官员称,相比过去基本药物药品集中招标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投标的规定,国办发56号文有所放宽。不过,非基本药物的招标还是按照原先的规定实施。至于配送这块,由于56号文最终采用了市场化的方案,这将有助于避免生产企业鞭长莫及的问题,对广大批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也是一个机遇。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温再兴认为,上述做法体现了公平竞争。
“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参与基本药物投标,这里面存在外界对药品批发行业的诸多误解。早先很多观点认为药价虚高是药品批发企业层层加价造成的,把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批发企业。事实上,这些均是不正确的看法。造成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其实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批发的优势在于社会分工,批发企业承销了很多生产企业的产品。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降低流通成本的作用。”温再兴如是说。
业内人士注意到,国办发56号文还对供货主体做了新的规定。新规要求各地在基本药物招标中,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和配送,供货主体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而这即意味着,药品集中招标也可以向有代理权的批发采购。
此外,针对企业反映的医疗机构欠款严重的问题,国办发56号文就基本药物采购的付款制度再度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付款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未能按时付款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安徽模式”将被各地仿效
九州通副总裁耿鸿武表示,国办发56号文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安徽模式”的主要做法将被各省参照。
据耿鸿武介绍,“安徽模式”的基药招标就是按照《国家医改办关于政府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思路设计,安徽省因此成为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试点的第一省。
对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和国办发56号文,“安徽模式”具有的几大创新思路,如“双信封制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机制”、“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均原封不动地被写入了国办发56号文。
依照国办发56号文,各地基本药物招标均将采用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的机制。招标品种数量方面,原则上必须执行“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即每种基本药物不超过三种剂型,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种。
“由于国办发56号文要求,各地力争在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新规完成一个采购周期的基本药物采购,目前多个省份均已在加紧出台各自的实施方案。‘安徽模式’的核心举措,各省将必须参照。当然,国办发56号文还是给各地预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预计各省会在借鉴‘安徽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出台自己的方案。”耿鸿武如是说。
事实上,“安徽模式”基于双信封制的药品招标方式开全国先河,但也招致业内诸多质疑。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中药协会均不约而同地表示“安徽模式”推广过程中须注意业内担心的一些问题。
据悉,目前业内对“安徽模式”担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价格虚低,质量权重偏小”,“中标的都是小企业”等涉及行业核心利益的方面。
而来自安徽省卫生厅的数据则显示,本轮安徽基药招标共有857个品规的国家基本药物成为中标药品。其中,297个品规是我国医药企业排名前100企业的产品。
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安徽模式”亦做了一定的让步,其最初的设计模式是,原则上委托一次,后因现实问题,放开了转配送。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鉴于国办发56号文给予了各地巨大规制权利,而地方保护主义其实是源于各地的本位思想,因此可以预见,靠各地的自律恐难以解决问题。此外,药品降价的关键在于医疗机构能否有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医疗机构的自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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