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该《方案》不仅是对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近年来中央有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也是2007年11部委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细化。
《方案》在基础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培养、教学研究机构建设、民族医药技术的继承和研究,以及药品标准化建设等诸多方面,对民族医药的发展做出了规划,民族医药事业将得到全面加强。
培养人才 传承技术
长久以来,民族医药处于传承困难、主流无法接受、政策界限不清、现代研究不足、市场受限的境地。而《方案》则针对各层面的问题予以部署,在业内人士看来,体现了相当的全面性。
《方案》着重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将政府办民族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发挥民族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做好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等。
“这是对近年来民族药发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涵盖医疗、教育、科研等多方面,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中国民族药协会会长诸国本表示。
此次《方案》将民族医药人才队伍的培养列为重点内容。《方案》规定要实施全国百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优秀民族医药临床人才研修项目;鼓励民族医药人员参加民族医药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和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鼓励在职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
《方案》要求建设好1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充分利用现有的民族医药资源,建立省、地市、县级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完成新版蒙医药本科规划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继续组织开展维医药、壮医药本科教材等一批民族医药教材的编写工作,逐步完善民族医药教材体系;完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并将完善藏、蒙、维、傣、朝、壮医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将农村具有民族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行性调研。
《方案》还要求整理出版150部民族医药文献,完成仫佬族等8个民族常用技法、用药、秘方验方、养生保健等文献的抢救性发掘整理研究;做好藏、蒙、维等民族8个有优势的病种临床评价研究和傣、朝、壮等民族特色诊疗技术的规范化研究;研究藏、蒙、维、傣、朝、壮、瑶、彝、土家等民族特有药材或有毒药材的炮制工艺,阐释原理;鼓励民族药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的应用与开发。
构建民族药标准
“我们一直在呼吁,针对民族药,要建立符合其自身规律的标准。”诸国本表示。而在《方案》中,民族药的标准化建设被格外重视。
《方案》提出,筹建全国民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遴选建设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和实施推广示范单位;加强对民族医药专家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方案》强调,将民族药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作为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分批对卫生部颁布的藏药、蒙药、维药标准进行修订和提高;完成300种藏药、蒙药、维药及药材标准的提高工作;指导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民族药药材标准,制定和修订体现民族药特色的炮制规范;鼓励和引导民族药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药标准研究提高工作。
业内专家指出,上述措施对民族药企业或是不小的压力,将推动产业变局。
事实上,关于民族药标准构建,地方已有所尝试。此前针对云南省中成药、民族药及地方习用药材无法定标准,以及与国家标准“同物异名”、“同名异物”的问题,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开始进行研究,并在公布《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和《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50种彝族药标准和54种傣族药标准,其中5种已纳入2010版国家药典标准。
为了维护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方案》还要求调查研究民族药物资源情况,加强品种保护,支持资源基地建设,推行药材GAP实施,鼓励规范化种植,保证民族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对资源紧缺的民族药药材,逐步解决替代品和发展种植、养殖。
专家也指出,《方案》对发展民族医药有很多细化措施,但关键还是在于能否落实到各省区的发展中。因此,专家也呼吁,希望把《方案》落实到各省区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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