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4年中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人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人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人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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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06. 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 23医用电气设备第2-13部分:介人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1631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 17}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 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 186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 18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 76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3总则
3. 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人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 18871 ,GB 16318和GBZ 179的规定。
3. 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 CT进行健康体检。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3. 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 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 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3. 5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 X身寸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 1 X身寸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 1. 2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 5 mmAla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1. 5 mmAla
4. 1. 3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投向患者X射线束中的物质所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2. 5 mmAl。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70 kV的牙科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1. 5 mmAl。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 kV的乳腺摄影专用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0.03 mmMo.
4. 2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 2. 1透视用X射线设备的焦皮距应不小于30 cma
4.2.2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 2. 3同室操作的普通荧光屏透视机按附录B中B. 1的要求,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分别不超过50 ;}Gy/h和150 ;}Gy/h(按附录C图C. 1、图C. 2的要求)。
4.2.4透视用X射线设备受检者人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荧光屏的灵敏度、透视的照射野尺寸及中心对准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2.5用于介人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透视设备不受1. 2限制。
4. 3摄影用X身寸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 3. 1 200 mA及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4. 3. 2 X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4.3.3 X射线设备有用线束的半值层、灯光照射野中心与X射线照射野中心的偏离应符合WS 76的规定。
4. 4牙科摄影用X身寸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 4. 1牙科X射线设备的X射线管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a)对于管电压固定的牙科机,管电压应不低于60 kV;对于管电压可调的牙科机,调节范围应满足55 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 kV;
b)对于全景机管电压调节范围应满足60 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 量应不超过5 kV;
c) X射线管电压值的偏差应在士10%范围内。
4.4.2牙科X射线设备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应在一(10%读数+1 ms)一(10%读数+1 ms)范围内。
4. 4. 3牙科全景体层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有限束装置,防止X射线束超出X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或胶片的宽度。
4.4.4口内片牙科摄影的X射线源组件应配备集光筒,并使X射线束限制在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直径/对角线)不超过60 mm范围内。
4.5.2用于几何放大乳腺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 6移动式和携带式X身寸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 6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 cm的装置。
4. 8. 1 X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
4. 8. 2 X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所有附加滤过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
4.8.3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所有可更换使用的部件,均应给出清晰易辨的标记,并在随机文件中有相应说明。
4. 8. 4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
a) X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
b) X射线源组件的滤过;
c)滤过片的特性;
d)距焦点1 m远处球面上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e)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
f)在各种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种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尺寸;
g)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最大和最小距离;
h)管电压和管电流加载条件;
i)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
j)位于有用线束中床板和滤线栅对X射线束的衰减当量;
k)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不宜做常规检查用;
l)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X射线设备,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5 X身寸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5. 1 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5. 2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表2要求。
参考:《中国X射线机市场竞争调研及盈利战略研究报告(2014-2018)》。报告由中国报告网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行业分析专家领衔撰写,主要分析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行业的市场规模、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同时对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行业的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的趋势预测和专业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行业数据分析,帮助客户评估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行业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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