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2015年中国药品行政保护法律法规

         导读:2015年中国药品行政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国务阀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执法依据基本信息表 |
序号 |位阶类型 |名称 |发布机关(文号) |现行版本颁布(修订)日期 |现行版本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19921219 |19930101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七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药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合同副本。
  第九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手续。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 国务阀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第十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药品的行政保护;药品独占权人对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
  第十九条 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向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医药企业生产检验过程信息化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医药企业生产检验过程信息化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医疗信息化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医疗信息化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重庆市发布的《重庆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

2025年07月1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辅助生殖行业相关政策: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我国及部分省市辅助生殖行业相关政策: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辅助生殖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2025年06月14日
我国及各省份医疗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数字化、适老化、适儿化水平

我国及各省份医疗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数字化、适老化、适儿化水平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医疗服务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天津市的《天津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河北省的《石家庄都市圈发展规划》。

2025年05月1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内镜诊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可预期性

我国及部分省市内镜诊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可预期性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内镜诊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比如2025年4月江苏省发布的《“品质江苏”建设行动方案》提出对药品跨省委托生产、多点委托生产等新业态加强抽检、检测以及信息共享,对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按照分级监管要求实施监管。

2025年05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体检行业相关政策:培育壮大健康体检等新型服务业态

我国及部分省市体检行业相关政策:培育壮大健康体检等新型服务业态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体检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壮大健康体检、咨询、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医疗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2025年04月2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传感器行业相关政策:健全支持医疗器械发展机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传感器行业相关政策:健全支持医疗器械发展机制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医疗传感器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推广使用。加大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力度,加强评价结果分析应用。

2025年04月24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