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省招标新启: 对于非竞争性药品以及竞争性药品有着不同医保结算机制 进一步提高福建省流通行业集中度。此次招标的挂网价是挂网药品的最高采购及销售最高限价,方案明确鼓励医疗机构以采购联合体或片区为单位进行带量议价采购,对于非竞争性药品以及竞争性药品又有着不同的医保结算机制。
参考《2017-2022年中国药品采购及代理产业运营现状及十三五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医保结算机制变化,鼓励二次议价
此次招标的挂网价是挂网药品的最高采购及销售最高限价,方案明确鼓励医疗机构以采购联合体或片区为单位进行带量议价采购,对于非竞争性药品以及竞争性药品又有着不同的医保结算机制:
1)非竞争性目录:
“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医保基金按医保支付基准价进行结算(按仿制药品的报销金额,通过报销比例进行调控),超过医保结算部分由患者自付承担;属于非医保报销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承担。”
2)竞争性目录:
“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结算价销售,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结算价的差价,归医疗机构所得;属于非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自付承担,超过销售最高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担。”(方案在这块的描述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结算价销售,同时又能进行二次议价,按道理是不可能低于医保结算价的,我们的理解是按挂网价格销售,医保按比例报销,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如 100 元的挂网价格,80 元的报销,如果医疗机构按 90 元采购,则自行承担 10 元费用,反之按 70 元采购,则获得 10 元)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结算机制将会导致医疗机构进行二次议价的动力十足。尤其是对于竞争性药品,低于医保结算价的差价由医疗机构所得,而超过的将由医疗机构承担。我们认为,在这样的结算机制执行下,对于竞争性目录中的药品,药企在进行衡量后二次议价的价格必然低于医保结算价,否则医疗机构将必然选择非竞争性目录中的品种进行使用,超出医保结算部分由患者自付承担,而不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配送机制再变,进一步提高福建省流通行业集中度
相较于福建省之前的配送机制,新标在配送机制上要求进一步严格,将福建省划分为 11 个配送片区,一个生产企业只能在同一片区指定 1 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在福建省上一轮招标的规定中,全省基药由 11 家企业配送,非基本药物各片区选取不超过 10 家企业配送,已经导致福建省流通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而在新标执行后,福建省流通行业集中度或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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