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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两票制政策回顾

导读:我国药品两票制政策回顾。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

          参考《2017-2022年中国药品采购及代理产业运营现状及十三五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上对两票制的定义,范围,适用对象,推进时间表等基本问题做出诠释及相关安排。此外,《通知》要求在2017年首先在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率先执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全面推开的论调也预示2006年由广东省提出,2010年由福建省率先执行的两票制进入最后收尾阶段。

         1. 两票制政策演进历程

         地方先行探索,福建省率先执行。2006年,两票制首次由广东省提出,后因工业企业和代理商集体抗议而无法执行,此后,广东省勉强将两票制写入《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中,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具体执行。直到2010年,福建省通过七标和八标采购在全省推行两票制,配合三明医改等政策,整体效果较为成功,其经验也被国家版两票制所借鉴。

         国家版两票制2016年出台,17年完善试点,18年在全国执行。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推行两票制,压缩流通环节。此后各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确定两票制执行的时间表及实施方法。虽然国务院明确两票制为“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但并未对何为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做出明确定义,从而引发业界讨论。为进一步厘清界定两票制,2017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解决了业界长久以来的争议,并要求17年现在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率先执行,争取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2. 国版两票制界定清晰,监管环节完善

        《通知》中明确定义,“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通知》还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包括1)药品生产企业;2)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3)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同时,还规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弹性执行,偏远地区可“三票”。而对于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麻醉药品以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则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综合来看,如果不算流通企业集团内部的一票,整个流通环节最多只能开三票(到边远地区),一般情况下将以两票为主,一些政策更为“激进”的地区甚至能达到一票(直销),远比原有流通体系中常见的7票/8票要少。配合《通知》对发票开具及查验的严格要求,未来可预见原有的大批纯过票公司将退出历史舞台,而各省在实际过程中对龙头企业的政策倾斜,以及无法承担长回款期将导致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难以生存,未来将逐步被龙头企业兼并,行业集中度将大幅提升。

           3. 两票制+营改增双管齐下,改写行业格局

          分析两票制对药品流通业的影响难以绕开营改增,两个政策实际上是一套组合拳,两票制限制流通过程发票数量,而营改增则将发票性质定性为监管更严格且方便的增值税票,两者形成监管闭环,限制流通环节数量,改写行业生态。

          由于两票制限制了流通过程发票数量,以往通过厂商低开+过票形式环环加成到终端的模式变得不再可行,生产厂商只能从低开代理转向高开自营或高开佣金模式。高开模式之下,生产企业应税基数增高,存在找寻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的需求,这为一些有营销业务能力的代理商提供了市场,他们可以藉此转变为CSO组织,进入生产厂商的业务体系。另一方面,没有业务能力的纯过票公司将逐步消亡。

 

          营改增实施形成发票监管闭环,企业难再开票冲账。两票制若没有营改增的辅助,其执行效力将大打折扣。因为在营业税的体系下,营业税票通常为手工开具,难以监管校对,且定额税较少被查验,企业虚开发票成本低。但转为增值税体系以后,增值税票直接通过国家金税系统开具,项目清晰,同时由于需要进行进项税抵扣,要求对其税票进行查验,这样便加大了企业虚开发票的难度。此外,不同于虚开营业税票仅会遭到行政处罚,虚开增值税是刑事犯罪,具有相当的阻吓作用。

          营改增后,全行业税负将加重。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医药物流业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虽然其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且可以用进项税抵扣,但由于医药企业普遍进项税较少,加之中间过票承担部分税负的公司被清出,税负仅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三者承担,因而多数企业反映税负有所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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