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监管制度
国内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采取备案、注册制度,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备案和许可证制度。
(1)产品备案和注册制度
在我国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审批注册、备案后方可上市。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2)企业的备案和许可证制度
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相关证明资料。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2、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主要产品为心血管疾病诊断、炎症疾病诊断、肾脏疾病诊断、血糖检测、优生优育POCT 试剂及生化试剂等诊断试剂以及Getein 系列荧光免疫定量分析仪、FIA 系列免疫定量分析仪等诊断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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