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发改委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对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近年来人社部正在积极筹划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但全国版的医保支付标准迟迟未能出台。目前仅有个别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文件,但支付标准的确定原则却各有不用,如三明市是以同类型国产药品的价格限价结算价为标准,重庆市是以药交所成交均价或其他省市中标价为标准,而安徽省则以全国最低中标价为标准。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药物在临床上具有等效性和可替代性。从国际经验来看,按通用名或活性成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是目前的主流。德国将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物分为一组,制定统一的参考价格。我国台湾地区则根据将同通用名药品分为原研药、达到生物等效性的仿制药、一般药品三类,分别制定不同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保持一定的价差。
由于目前我国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如果在此时大面积推广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一般产品均按照统一价格进行支付,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医保基金也没有起到引导医院和患者使用优质药品的作用。
因此在目前阶段,已出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一是按商品名制定,即“一品一价”,并与药品的中标价格挂钩,代表为安徽模式,第二则是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但对于高质量层次的药品如通过 FDA认证和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支付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代表为福建模式。
安徽省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办法,提出按照2014年以来各省市最近一次省级集中招标最低中标价来调整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第一批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已经于 6 月份发布。
我们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药品来进行分析。对于生产厂家较多,竞争格局不佳的药品,如恩替卡韦胶囊、阿奇霉素颗粒、注射液兰索拉唑等,医保支付参考价下降幅度较大,特别是同类品种之中价格较高者,下降幅度要大于同类低价产品。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通过FDA 认证的产品如恒瑞医药的伊立替康、华润双鹤的苯磺酸氨氯地平,虽然竞争也较为激烈,但医保支付参考价下降不大,我们认为由于这些产品在其他省份的招标中按质量进行分组时,能够进入较高的层级,避开普通产品,价格体系维护较好,中标价未出现大幅降低,因此其在安徽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并未被大幅调低。对于竞争格局较好的药品,如华东医药的阿卡波糖、信立泰的硫酸氢氯吡格雷,医保支付参考价下降幅度并不大。
福建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确定方式与安徽有所不同,对联合限价采购阳光采购挂网药品按“四通用”(即“通用名称”、“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编制,并将药品划分为非竞争性和竞争性两类。非竞争性目录含原研药品、通过FDA 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独家生产(报名)的药品,其余的均划分为竞争性药品。
竞争格局不佳的药品仍然承受了极大的降价压力,以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为例,该产品的医保销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价为 0.17 元/20mg,在去年的招标之中,上海信谊和华东医药(西安)博华的中标价分别为 0.61 元/20mg 和 0.12 元/20mg,降幅分别高到 72%和 22%。对于竞争格局较好的药品,本次的中标价(最高销售限价)降幅不大,甚至还略有上升。
通过 FDA 认证的药品,在招标之中仍然占有优势。一方面其中标价(最高销售限价)与普通产品相比受降价影响较小,另一方面这些产品的医保支付价与原研产品相同或差距不大,而原研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高于医保支付价,由于这部分的差额是由患者自负,因此会引导患者主动使用国产高质量产品。可以看出在福建模式之下,可以看出,国内企业通过 FDA 认证的仿制药不仅可以维护自身价格体,而且有机会实现进口替代。
通过对于福建和安徽两地的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按通用名还是按商品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竞争格局较好的仿制药均能够较好地维护价格体系。此外,通过 FDA 认证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即使其竞争格局不佳,其降价的风险也较小。我们建议持续关注产品竞争格局良好的,质量层次较高(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实现规范市场出口)的优质仿制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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