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区、市)发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
多数地区执行2009版医保目录,6地区出台调整方案。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按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并发布本省(区、市)的医保药品目录,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
各省(区、市)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应在1个月内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目前,福建已经直接转发国家版医保目录;大部分省(区、市)执行的药品目录主要根据2009年的国家药品目录制定,已有山西、海南、四川、贵州、青海、宁夏、吉林等7个省(区、市)发布了调整方案,青海省方案提出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
支付标准仍在探索,各地区差异明显
部分省市已就医保支付价开展工作:
福建: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确定。原研药、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销售的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不超过竞价组同类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150%和自身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70%二者取低值决定。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8-2023年中国医药行业市场运营现状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安徽:主要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仅有安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按平均降幅调整最低参考价、参考相关政策。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下,医疗机构注重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有动力参与议价。上海:部分高价药试行医保支付首批共24种,部分为肿瘤药物,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征”的“三定”管理。参保人员使用此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统一标准实行个人定额自负,其余部分由相应医保基金支付,初期暂不纳入医院的药占比和医保总控考核。
浙江:与全国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每半年调整一次采购配送中,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如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高于部分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疗机构将有动力进行二次议价。
天津:直接以全国最低采购价为支付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最低采购价不是指最低省级中标价,参考了包括医院和药店的最低采购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议价底价。
重庆:根据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动态调整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保药品。本年度药品成交额排名变化后,试点药品在下一年度成交额未进入试点范围的,仍执行按以上办法确定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同时下一年度又有新的药品纳入试点,形成价格交替下降。
吉林:先行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部分临床必须、价格昂贵的药品,结合吉林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暂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暂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支付方式和标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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