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2018年我国医药制造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图)

        1、行业主管部门

        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下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目前,国内原料药行业主要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关企业的具体业务和生产经营则基于市场化方式运行。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医药制造业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投资前景预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包括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及政策、市场监管、新药审批(包括进口药品审批)、药品GMP 及GSP 认证、推行OTC 制度、药品安全性评价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和拟定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及突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改投资项目立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列入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与具有垄断性的药品的统一全国零售价格。其它产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药品行业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药品生产许可与认证、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定价管理制度等方面,涵盖了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其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药品生产的许可与认证

        由于医药产品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医药制造行业的生产企业需接受严格的行业监管,包括行业许可、药品注册、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等方面的监管。

        我国《药品管理法》把化学原料药界定为药品的一种,化学原料药遵守一般化学药品的许可和认证制度。

        ①行业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行业进入许可制度,在我国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生产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需要重新审查发证。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公布实施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申请与审批、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②生产质量管理-药品GMP 认证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发给药品GMP 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该准则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人员、厂房设施、物料、卫生、生产验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自检等方面均进行了规定。

        ③药品注册-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注册是指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均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该部门颁发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国家对药品的生产实行注册管理,企业生产的药品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否则不能上市销售。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原料药实施登记备案制度,新注册品种需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原料药登记备案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获得原料药登记备案号,原料药登记备案后可授权制剂客户引用进行关联审评,关联审评通过后,制剂客户可获得药品上市许可,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平台上,会对相应原料药品种登记备案号上标注“已有上市制剂使用该原料”,表示对应原料药可供相应关联审评药品上市时使用。

        ④国家药品标准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2)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最终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3)药品定价的管理制度

        ①医保药品定价

        根据《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 号)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我国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对于列入医保目录(2017 版)的甲类产品和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零售价;对于列入医保目录(2017 版)的乙类产品,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零售价。

        ②国家基本药物定价

        2009 年8 月18 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明确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且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2009 年11 月9 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15 年5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颁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当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废止166 项药品的价格文件,并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4)国外原料药监管的主要法规政策

        各国政府对药品的市场准入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并由相应的机构来实施药品监管,尤其是欧美市场,其药品监管法规更加严格。

        美国FDA 是美国的药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包括原料药在内,任何进入美国市场的药品都需要获得FDA 的批准,并且所有相关药物的生产、包装均需要满足FDA 的严格要求。

        欧洲的药政管理部门包括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欧盟药品管理局(EMA)以及各国的药政管理部门。对于中国的原料药企业而言,其生产的原料药进入欧洲市场用于制剂药物生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向EMA 或欧盟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和登记活性物质主文件(ASMF);二是向EDQM 申请并获得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CEP 证书)。ASMF 与药品制剂的批准有关,应当与药品注册文件同时递交;申请CEP 证书则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在任何时候按要求提交相关文档并通过审评就可以获得证书。一种原料药一旦取得CEP 证书,即可供欧盟成员国的以用于欧洲药典委员会成员国内的所有药物制剂生产厂家引用进行关联审评,通过关联审评后可供制剂生产厂家用于的制剂生产。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2)主要产业政策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css)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辅助生殖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我国及部分省市辅助生殖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为扩大辅助生殖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落实好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举措。

2026年07月0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脑机接口行业相关政策:推动人工智能与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

我国及部分省市脑机接口行业相关政策:推动人工智能与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

为促进脑机接口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消费”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人工智能与脑机接口、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混合现实(MR)等技术融合,研发推出一批国际领先、消费潜力大的新产品。

2026年06月2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材种植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地方设立良种选育、种植等技术攻关专项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材种植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地方设立良种选育、种植等技术攻关专项

为了扩大中药材种植行业的应用,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鼓励地方聚焦本区域优势中药材品种,设立良种选育、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技术攻关专项。

2026年06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养生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统筹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我国及部分省市养生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统筹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为了进一步推动养生保健品行业的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丰富老年人健康管理内容,加强老年人养生保健行为干预和健康指导,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中医体质辨识等服务。

2026年06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疗行业相关政策: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疗行业相关政策: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

为扩大智慧医疗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支持革命老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实功能定位,鼓励革命老区医院与国内高水平医院合作共建医联体。加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2026年06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洋生物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有序开展海洋药源生物资源调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洋生物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有序开展海洋药源生物资源调查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洋生物医药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5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海洋药物和功能制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海洋药源保藏体系。有序开展海洋药源生物资源调查,修编《中华海洋本草》,支持地方加大对区域特色资源的发掘评估,逐步健全“种质库+化合物库+基因库+

2026年05月3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相关政策:健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机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相关政策:健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机制

为了进一步推动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优化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健全医保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机制,完善创新药目录,鼓励商业保险扩大创新药支付范围。

2026年05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制定实施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制定实施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

为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提升中药饮片集约化生产水平。加快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饮片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推动炮制技术传承创新,促进

2026年05月22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