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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2019年1-6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今日,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各地2019年1-6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相关省、市、县的典型案例。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1-6月,全国共下达处罚决定书10866份,罚款金额为46.33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7.27万元。

  2019年1-6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河北、广东、山东、江苏、河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排名前五的省份为:广东、江苏、山东、河北、浙江。

  2019年1-6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市为:东莞市、广州市、邯郸市、衡水市、石家庄市、邢台市、沧州市、苏州市、菏泽市、临沂市;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排名前十的地市为:东莞市、苏州市、广州市、中山市、无锡市、佛山市、唐山市、深圳市、临沂市、邯郸市。

  2019年1-6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县(市、区)为:北京昌平区、广州白云区、北京大兴区、绍兴上虞区、邯郸永年区、佛山顺德区、北京房山区、北京朝阳区、邯郸武安市、广州花都区、宝鸡高新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排名前十的县(市、区)为:佛山南海区、佛山顺德区、深圳宝安区、上海松江区、苏州张家港市、无锡江阴市、苏州昆山市、无锡锡山区、长治襄垣县、唐山古冶区。

  二、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2019年1-6月,全国共查处五类案件10854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50件,罚款金额19440.37万元;查封、扣押案件6841件;限产、停产案件1214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99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63件。

  2019年1-6月,五类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江苏、广东、河北、陕西、安徽。

  2019年1-6月,五类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市为:东莞市、泰州市、沧州市、泉州市、西安市、广州市、廊坊市、榆林市、常州市、合肥市。

  2019年1-6月,五类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县(市、区)为:常州武进区、吕梁交城县、廊坊大城县、滁州凤阳县、北京大兴区、广州白云区、宝鸡高新区、泰州高新区、无锡江阴市、泰州海陵区、榆林府谷县、宁波余姚市、南京江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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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地典型案例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级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地方在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通力合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相关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意义。生态环境部对1-6月各地报送的相关案例进行了筛选,对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等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附后),供各地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学习参考。

  附件1:

2019年1-6月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附件2:


2019年1-6月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数及罚款金额表




  附件3:

  典型案例1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中旬,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发现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某公司院内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随后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固体废物重量约1600吨,该固体废物大部分位于有“防雨防渗”措施的棚内,小部分露天堆放(但地面基本硬化)。4月9日,嘉禾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堆放的六堆固废样品进行了采样(标记为1-6号样品),送郴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2号样品的“镍”指标结果值为25.8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中的镍指标5mg/L。鉴定结论为:2号样品为危险废物。4月28日-29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执法人员对2号样品堆进行了过磅,过磅重量为25.88吨。经初步调查核实,该批固体废物来源于广东省,是刘某等人将该固体废物从广东省跨省转移至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某公司院内,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二、查处情况

  刘某等人从广东省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至嘉禾县未办理任何手续,危险废物转移也未实行国家要求的联单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5月5日嘉禾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送样鉴别,固定重要证据。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送样检测,证实转移的固体废物中含有危险废物,同时与广东省取得联系查明危险废物的来源,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合力。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紧密合作,深入挖掘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力争通过此系列案件的查处,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2

  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被查封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0日,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清溪路的一口雨水窨井有白色污水排出。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对周边区域开展巡查。进入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超声波清洗线产生的清洗废水外溢,经收集沟排入厂外废水收集池。企业声称,该收集池的废水会抽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但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厂外的废水收集池位于一片齐腰高的草丛荆棘中,貌似正常的集水池内竟然暗藏着一根直径60公分的排水管,废水正通过该管直接外排至深青溪,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取样送检。6月2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水样COD浓度为1340mg/L,总磷浓度为4.60mg/L,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一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严惩。6月20日,当场对该公司相关产污设施实施查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6月29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8月20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9月10日,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调查缜密细致,挖掘背后线索。

  私设暗管排污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因此调查取证必须要细致严谨,才能挖掘背后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该公司试图给执法人员造成一种假象,已按照要求收集清洗废水并经过处理达标后经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进行细致缜密的调查,很有可能就无法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该种行为也就无法得到惩治。

  (二)重视执法记录,固定有效证据。

  在本案中,该公司消极对待环保检查,采用拖延方式清除收集池旁草丛荆棘,人为制造检查障碍。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在厂外暗管排放口进行了拍照取证、采样监测、现场勘验等,及时固定了证据。通过证据采集、恰当使用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查处,有效落实了环境保护的职责。

  典型案例3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5日,原台州市玉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台州市玉环市龙溪镇小山外村有一家非法表面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水乱排。根据历年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初步判断,该举报件极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12月26日上午10时,原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同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经查,被举报的企业为玉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的生产,生产原料为HB-铜染色剂、MSA-511除油脱脂剂等,生产工艺为铜产品—除油—清洗—染色—清洗—成品。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报批环评,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除油、清洗过程中产生的积液未经处理直接溢流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0月26日,原玉环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操作工古某制作询问笔录。2019年1月2日,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重金属铅、铬、镍等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规定,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2月21日,该公司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古某被执行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目前玉环市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3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根据《玉环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18〕28号),对举报者发放8000元奖金。

  三、案件启示

  (一)注重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在本案办理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规范了环境部门的现场取证、调查询问工作,同时又满足了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了解案情的需求,有利于下阶段的案件侦办,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二)重视执法记录,减少执法风险。

  在本案现场执法时,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保证执法检查时过程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为锁定案件重要线索、减少执法风险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三)设立有奖举报机制,发挥群众力量。

  2018年7月,台州市玉环市出台多领域覆盖的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奖励范围涉及固体废物、大气、水环境污染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本案的线索由群众提供,充分发挥了环境监管中的群众力量,使得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有效避免了一些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4

  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通过视频监控影像与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对比,发现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总排口外排废水存在异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高浓度废水。3月13日20时,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废水总排口3台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氮)取样管插在人为放置的白色塑料瓶内,塑料瓶内为人为配置的替代样,干扰正常采样,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厂污水处理站二沉池、三沉池上方分别有水管正在向池内注入清水,稀释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同时,对总排口出水采样检测,COD浓度为67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6.52倍,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现场检查、调查事实,认为该厂利用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以及超标排污的行为均涉嫌环境违法,决定分别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厂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3月25日,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将该厂涉嫌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厂环保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人员共3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4月16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案审会,对于四川省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科技助力,精准执法。

  针对本案中涉水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瞬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采用信息化手段精准获取违法线索。通过视频系统观察排放口的水量大小、颜色特点,从而可以发现异常排污的时间节点,然后调取该时间节点的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查看水量、污染物浓度是否存在正相关性,精准锁定违法线索。经综合比对分析,掌握排污规律,选定突击检查时间,精准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二)周密部署,有效执法。

  在本案中,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充分考虑到夜查会遇到的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应对方案。依托移动执法系统污染源档案、排污许可信息平台等,掌握企业的产排污环节及治污工艺等情况;利用厂区平面图及奥维地图等信息,对现场周边环节进行勘察,明确在线站房、排污去向等关键点位,有针对性的布设执法人员;提前到位、蹲点守候,利用视频监控发现排污行为后,立即分组抵达指定位置进行执法检查。

  典型案例5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执法人员对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建设,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该矿业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5月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对该矿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5月1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因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停止了建设,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处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4.70亿元,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470.41万元。5月7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向该公司下发《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5月1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认错态度良好,于当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陕西省县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执行单个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观研天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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