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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医疗机构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医护人员。

       5.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儿科或其他与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开展心血管疾病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的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高年资主治医师(5年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患者管理方案,明确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术者应当于术前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六)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械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在指导医师指导下,按以下标准参与完成相关介入诊疗技术操作及患者全程管理:

       (1)拟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操作及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患者的管理。

       (2)拟开展导管消融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的操作及患者管理。

       (3)拟开展起搏器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的操作及患者管理。

       (4)拟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的医师,独立完成不少于1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的操作及患者管理。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二)培训基地要求。拟承担《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培训基地条件,并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培训基地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3)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能力。

       拟承担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的基地每年应当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600例。

       拟承担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培训的基地每年应当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拟承担先天性与结构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的基地每年应当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有《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择期复杂冠状动脉病变成形术(包括左主干、慢性完全闭塞性病变、分叉病变、严重钙化病变、极度扭曲、成角病变、开口病变、三支血管病变等)

       二、冠状动脉斑块旋磨术

       三、冠状动脉准分子激光成形术

       四、心功能减退(EF<35%)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心律转复除颤器植入术(静脉植入式及皮下导线式)

       六、心脏再同步治疗起搏器(CRT-P)植入术

       七、心脏再同步治疗除颤器(CRT-D)植入术

       八、心房颤动、心房扑动、房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九、室性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导管消融术

       十、左心耳封堵术

       十一、起搏导线拔除术

       十二、室间隔缺损封堵术

       十三、冠状动脉瘘栓塞术

       十四、主动脉窦瘤破裂封堵术

       十五、肺动静脉瘘栓塞术

       十六、球囊主动脉瓣狭窄扩张术

       十七、主动脉缩窄介入治疗

       十八、心梗后室间隔穿孔封堵术

       十九、肺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二十、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含先心病术后残余分流封堵术、先心病术后残余梗阻扩张术)

       二十一、肺静脉闭塞介入治疗术

       二十二、心房颤动导管消融术

       二十三、心房颤动冷冻消融术

       二十四、心房扑动导管消融术

       二十五、房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二十六、心肌梗死后室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二十七、经皮瓣膜置换术

       二十八、经皮瓣膜修复术

       二十九、经皮左室辅助装置植入术

       三十、经皮左室降落伞植入术

       三十一、经皮巨大房缺(30mm以上)介入封堵术

       三十二、合并重度肺动脉高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封堵术
 
       附件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择期冠状动脉腔内支架植入术(A型病变)

       二、STEMI急诊冠状动脉成形术

       三、冠状动脉血流储备分数测定(FFR)
       
       四、血管内超声检查(IVUS)

       五、冠状动脉内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检查(OCT)

       六、冠状动脉球囊成形术

       七、冠脉内血栓抽吸术

       八、室上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九、双腔起搏器植入术

       十、房间隔缺损封堵术

       十一、动脉导管未闭封堵术

       十二、球囊肺动脉瓣狭窄扩张术

       十三、卵圆孔未闭封堵术

       十四、体肺侧支栓塞术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或其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以及相关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等设备。

       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至少2名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满足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能够开展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综合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20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综合介入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患者管理方案,明确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六)加强综合介入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综合介入诊疗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2.建立综合介入诊疗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械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医师的培训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50例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操作过程,参与不少于30例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专科病历书写、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相关技术系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范印发之日前,连续从事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满8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拟承担《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培训基地条件,并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培训基地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2000例,其中《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不少于5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类型应当覆盖常见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全部类型的60%以上,有独立的介入病房,病床不少于30张。

       (3)有不少于3名具有《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有与开展《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颅面部血管疾病的无水酒精/硬化剂治疗术

       二、经皮颈椎间盘切吸/激光气化/臭氧注射术
       
       三、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

       四、上段胸椎和颈椎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

       五、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TIPS)

       六、头颈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术

       七、颅面部高血液循环病变或富血供病变辅助性介入栓塞术

       八、肿瘤相关的血管支架植入术

       九、不可逆电穿孔肿瘤消融术

       十、其他应用于临床的综合介入诊疗新技术

       十一、经皮穿刺肿瘤物理消融术(射频/微波/激光/冷冻)
 
       附件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皮经肝食道胃底静脉栓塞术

       二、经皮穿刺胆汁引流术

       三、脾动脉栓塞术

       四、宫外孕、子宫肌瘤和子宫腺肌症的介入治疗

       五、经皮胃造瘘术

       六、精索静脉/卵巢静脉曲张硬化栓塞术

       七、外周动脉/静脉栓塞术

       八、颈外动脉分支栓塞/化疗术

       九、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除外上段胸椎和颈椎)

       十、心血管内异物取出术

       十一、特殊部位经皮穿刺活检术(纵隔/胰腺等)

       十二、肿瘤栓塞术

       十三、经皮肾造瘘术

       十四、胆道支架植入术

       十五、消化道支架植入术

       十六、经皮血管药盒置入术

       十七、泌尿系支架置入术

       十八、各部位肿瘤的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头颈部除外)

       十九、各部位肿瘤化疗灌注术

       二十、输卵管再通术

       二十一、经皮注射无水酒精治疗肿瘤术

       二十二、经皮腰椎间盘切吸/激光气化/臭氧注射术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等设备。

       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至少2名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本机构执业医师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满足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8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外周血管介入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患者管理方案,明确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六)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2.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械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50例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操作过程,参与不少于30例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专科病历书写、术前评估、围手术期处理和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相关技术系统培训至少6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范印发之日前,连续从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满8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拟承担《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培训基地条件,并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培训基地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的床位总数不少于200张,其中介入病床总数不少于40张。

       (3)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800例,其中《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不少于300例。

       (4)有不少于5名具有《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颈动脉血管成形、支架植入术

       二、椎动脉血管成形、支架植入术

       三、颅面部血管瘤硬化、栓塞术

       四、颈外动静脉瘘、假性动脉瘤栓塞术

       五、主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

       六、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

       七、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

       八、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TIPS)

       九、外周动脉支架植入术

       十、外周静脉支架植入术

       十一、肢体动脉斑块旋切术、激光消蚀术、超声消融术

       十二、腔静脉支架植入术

       十三、内脏动脉支架植入术

       十四、内脏静脉支架植入术

       十五、其他应用于临床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新技术

       十六、膝下动脉血管成形术

       十七、肺动脉经导管血栓清除术

       十八、主动脉、四肢动脉经导管血栓清除术

       十九、内脏动脉经导管血栓清除术

       二十、经导管门静脉血栓清除术

       二十一、腔静脉、四肢静脉血栓清除术

       二十二、内脏静脉血栓清除术

       二十三、内脏静脉血管成形术

       二十四、经静脉球囊闭塞逆行栓塞术(BRTO)

       二十五、经皮经门静脉胃冠状静脉栓塞术(PTO)

       二十六、经导管门静脉溶栓术

       二十七、内脏动脉血管成形术

 
       附件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皮经肝(脾)门静脉、肝静脉造影术

       二、肺动脉经导管溶栓术

       三、主动脉、四肢动脉经导管溶栓术

       四、内脏动脉经导管溶栓术

       五、除脑、心脏外的脏器动静脉瘘栓塞、腔内修复术

       六、脾、前列腺等脏器动脉栓塞术(降低功能为目的)

       七、四肢动脉血管成形术髂动脉及股腘动脉血管成形术(除外膝下动脉)

       八、肢体动静脉瘘栓塞、腔内修复术

       九、透析通道血管成形术及支架植入术

       十、除主动脉外的动脉瘤、假性动脉瘤栓塞、腔内修复术

       十一、上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取出术

       十二、肾、肝移植术后血管成形术

       十三、血管内异物取出术  

       十四、腔静脉、四肢静脉溶栓术

       十五、内脏静脉溶栓术

       十六、四肢静脉血管成形术

       十七、下肢浅静脉腔内激光闭合术、射频消融术、硬化术

       十八、外周血管畸形及出血性疾病的动脉及/或静脉栓塞术

       十九、精索、卵巢静脉曲张硬化、栓塞术

       二十、输液港(Port)置入术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对头颈部和脊柱脊髓病变进行诊断或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
       
       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神经外科。

       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脑室外引流、颅内血肿清除、动脉瘤夹闭等开颅手术。

       2.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3.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2)配备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符合神经专业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4)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2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4.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科。

       (2)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录》见附件1)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4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神经血管介入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相关技术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神经血管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录》(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患者管理方案,明确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六)加强神经血管介入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2.建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械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12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不少于10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参加不少于50例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专科病历书写、术前评估、围手术期处理和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相关技术系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范印发之日前,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满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不少于15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拟承担《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培训基地条件,并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培训基地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神经血管介入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3)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治疗性手术不少于25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有《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及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颅内动脉狭窄及闭塞的介入治疗

       二、主动脉弓上颅外动脉狭窄及闭塞的介入治疗

       三、颅内动脉瘤的介入治疗

       四、主动脉弓上颅外动脉瘤的介入治疗

       五、脑及脊髓血管畸形(瘘)的介入治疗

       六、颌面部血管畸形的介入治疗

       七、头颈部肿瘤的介入治疗

       八、静脉窦狭窄及闭塞的介入治疗

       九、急性脑梗塞的介入治疗

       十、脑血管痉挛的介入治疗

       十一、头颈部创伤性血管疾病的介入治疗

       十二、头颈部其他出血性疾病的介入治疗

       十三、颅内动静脉测压及取样


附件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脑血管造影术

       二、主动脉弓造影术

       三、锁骨下动脉造影术

       四、颈内动脉造影术

       五、颈外动脉造影术

       六、椎动脉造影术

       七、基底动脉造影术

       八、颈静脉造影术

       九、颈内静脉造影术

       十、锁骨下静脉造影术

       十一、头部静脉造影术

       十二、脊髓血管造影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观研天下整理(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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