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针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应急启用的诊疗区域,要严格落实《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等有关要求。要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配备力度,专职人员要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对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针对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针对内外科系统、医技科室、职能部门开展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

        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充分认识到防护用品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使用过度和使用不足,均可能增加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每个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并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对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防护监督员须熟知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穿脱流程,知晓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

        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

        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

        七、落实医务人员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防护服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研究》。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 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成药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中成药说明书管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成药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中成药说明书管理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成药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中成药说明书管理。理顺中药品种保护审评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中成药批准文号退出机制,指导改良一批,依法淘汰一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

2025年10月2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疫苗行业相关政策:推进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授权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疫苗行业相关政策:推进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授权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生物疫苗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生物疫苗行业稳定发展,比如江苏省发布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专项实施方案》、上海市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5年10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推动智慧医疗装备全领域科技成果“应入尽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推动智慧医疗装备全领域科技成果“应入尽入”

为促进智慧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4年12月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提出推动建立新型政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围绕智慧交通、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商圈、数字乡村等重点场景,深化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应用,赋能城市治理、

2025年10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儿童医疗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

我国及部分省市儿童医疗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

为了进一步推动儿童医疗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国务院等发布《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新生儿和儿童救治等中心以及专科临床服务中心建设。

2025年09月2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原料药行业相关政策:探索实施进口原料药跨境分段生产

我国及部分省市原料药行业相关政策:探索实施进口原料药跨境分段生产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原料药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原料药行业稳定发展,比如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深层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5年09月1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庭医生行业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庭医生行业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家庭医生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等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慢性病患者分级连续健康服务。

2025年09月1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互联网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等场景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互联网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等场景应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探索推广人人可享的高水平居民健康助手,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大幅提高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

2025年09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行业相关政策:推进仪器仪表国产化替代

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行业相关政策:推进仪器仪表国产化替代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促进经济持续向好服务做强国内大循环工作方案》、广西发布的《关于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5年09月06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