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 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认识,切实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法律地位

        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是由国家药监局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遵循的统一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权威性,确保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强制性行业标准体系

        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是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产品安全和基本性能要求的标准。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针对某个或多个特定领域共性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强制性行业标准全面评估论证,持续优化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体系。需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尽快启动标准制定程序;需更新完善的,尽快启动修订程序;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不再适用的,及时予以废止。

        三、完善强制性行业标准起草和实施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部门要加强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强制性行业标准起草应当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制定技术指标时,尽可能采用与产品使用功能相关的技术性能特征,而不简单用设计和描述特征表示。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可验证、可操作,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前言中不再载明具体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在标准编制说明中体现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强制性行业标准实施日期应当依据产业和监管实际确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医疗器械企业可选择执行新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原强制性行业标准。新强制性行业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四、加强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

        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要全力承担好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读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已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医疗器械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主动组织标准培训,规范提升行业、团体贯彻标准能力。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并主动开展内部培训,提高标准理解力,确保标准实施到位。

        五、规范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执行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审评过程中对产品执行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审核,充分利用强制性行业标准进一步简化成熟产品技术审评要求,不断提升审评工作效率。

        医疗器械相关科技和产业不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断涌现,若新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医疗器械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可提出不适用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上述不适用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说明和证明性资料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组织判定,必要时可会同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予以判定。强制性行业标准不适用情况应当在获准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明确,并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向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予以通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强制性行业标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上市后监管工作中,应当将企业执行强制性行业标准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标准执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强化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实施评估

        强制性行业标准实施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部门、技术审评部门等,应当将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内容的,要及时发布标准解读,统一理解和认识;需要制修订相关标准的,要按程序提出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强制性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持续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7月7日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 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种植行业相关政策:提升中药生产数智化水平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种植行业相关政策:提升中药生产数智化水平

为推动中药材的种植,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7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数字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中药生产数智化水平,持利用遥感、气象、土壤等数据,打造以数据、模型为支撑的中药生态种植数智化场景,赋能中药材育种、育苗和种植养殖。

2024年11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为推动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健全县级中医医院康复科设置,实施一批县级中医医院康复科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县域中医康复中心建设,推进康复科专业分化。

2024年11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院行业相关政策: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的智慧中医医院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院行业相关政策: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的智慧中医医院

智慧医院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建立互联、物联、感知、智能的医疗服务环境,整合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效率,辅助临床决策和医院管理决策,实现患者就医便利化,医疗服务智慧化,医院管理精细化的一种创新型医院。

2024年11月0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儿童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儿童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儿童医疗行业的发展,比如云南省发布的《关于推动云南省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疫苗预防接种。加强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常规免疫,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2024年11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加快研制家用医疗器械标准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加快研制家用医疗器械标准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比如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人工智能、组学技术、类器官等前沿技术在临床研究中的应用。加强医学影像及诊疗设备、微创植入介入器械、高端康复辅具等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和关键材料技术、核心元器件研发。

2024年10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设备行业相关政策:健全高端医疗器械标准体系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设备行业相关政策:健全高端医疗器械标准体系

近些年来,为推动医疗设备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提出在智慧医疗健康领域,扩大在血压仪、血糖仪、穿戴物等终端设备中的智能化应用,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创新,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和健康数据分析能力。

2024年10月21日
我国医用快速灭菌器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

我国医用快速灭菌器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

医用快速灭菌器,也被称为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Autoclave)或快速蒸汽消毒器,是一种专门设计用于医疗环境中的高效消毒设备。

2024年10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制药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生物技术在医药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制药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生物技术在医药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

生物制药是指运用微生物学、生物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的研究成果,从生物体、生物组织、细胞、器官、体液等,综合利用微生物学、化学、生物化学、生物技术、药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制造的一类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的制品。

2024年10月09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