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要求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做好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评审工作,我局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要求公告。现再次对该公告(附后)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syjyzyxc@agri.gov.cn。

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要求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兽医诊断制品研制积极性,促进商业化生产和应用,提高制品质量,进一步满足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等工作需要,组织修订了《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兽药注册管理的兽医诊断制品仅指用于动物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的试剂(盒)。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的兽医诊断制品注册申请应由具有相应GMP条件并进行中试生产的企业单独提出或联合其他研究单位提出。经评审认为符合注册要求的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经评审认为符合注册要求的改良型兽医诊断制品,核准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由中试生产企业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向我部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免除其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的要求。

        三、对体内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管理要求,与预防治疗类兽用生物制品相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有关临床试验单位不需报告和接受兽药GCP监督检查。

        四、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兽医诊断制品,按照原注册资料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  首次应用新诊断方法研制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医诊断制品。

        改良型兽医诊断制品 与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医诊断制品相比,在敏感性、特异性、稳定性、便捷性和适用性等方面有所改进的兽医诊断制品。

        二、注册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一)一般资料

        1.诊断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

        通用名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命名原则”的规定。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2)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研究中使用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有关实验活动审批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

        3.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附各主要成品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和标签文字样稿。

        (二)生产用菌(毒、虫)种或其他抗原的研究资料

        5.来源和特性。包括来源、血清学特性、生物学特性、纯粹或纯净性等研究资料。

        6.使用合成肽或表达产物作为抗原的,应提供抗原选择的依据。7. 对于分子生物学类制品,应明确引物、探针等的选择依据。

        (三)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等

        8.对生产中使用的细胞、单克隆抗体、血清、核酸材料、酶标板、酶标抗体、酶等原辅材料,应明确来源,建立企业标准,提交检验报告。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9.主要制造用材料、组分、配方、工艺流程等资料及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抗原、抗体、核酸、多肽等主要物质的制备和检验报告。

        (2)阴、阳性对照品的制备和检验报告。

        (3)制品组分、配方和组装流程等资料。

        (五)质控样品的制备、检验、标定等研究资料

        10.成品检验所用质控样品的研究、制备、检验、标定等资料。包括检验标准、检验报告、标定方法和标定报告等。使用国际或国家标准品/参考品作为质控样品的,仅需提供其来源证明材料。

        (六)制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11.用于各项质量研究的制品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签名,试验时间和地点。

        12.诊断方法的建立和最适条件确定的研究资料。

        13.敏感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已知弱阳性、阳性样品检出的阳性率,最低检出量(灵敏度)等。如检测标的物包含多种血清型/基因型,应提供制品对各种血清型/基因型样品检测的研究报告。

        14.特异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已知阴性样品、可能有交叉反应的抗原或抗体样品进行检测的阴性率等。

        15.重复性研究报告。至少3批诊断制品的批间和批内可重复性研究报告。

        16.至少3批诊断制品成品的保存期试验报告。

        17.符合率研究报告。与其他诊断方法比较的试验报告。

        18.对于体内诊断制品,应提供3批制品对靶动物的化学物质残留、不良反应等安全性研究报告。

        (七)中试生产报告

        19.兽医诊断制品的中试生产应在申请人的相应GMP生产线进行。中试生产报告应经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签名,主要内容包括:

        (1)中试时间、地点和生产工艺。

        (2)制品批数(至少连续3批)、批号、批量。

        (3)制品生产和检验报告。

        (4)中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八)临床试验报告

        20.应详细报告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不符合预期的所有试验数据。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制品应不少于3批。每种靶动物临床样品检测数量应不少于1000份;若为犬猫等宠物样品,检测数量应不少于500份;若为难以获得的临床样品,检测数量应不少于50份。至少10%的临床样品检测结果需用其他方法(最好是金标准方法)确认。临床样品中应包括阴性样品、阳性样品(阳性样品一般应不少于10%)。

        21. 至少连续3批中试产品的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

        (九)以下注册资料要求适用于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

        22. 中试生产批数和临床试验样品数量要求加倍。

        23. 由不少于3家兽医实验室(分布于不同省份)对3批诊断制品进行适应性检测(包括敏感性、特异性,所用样品应包括强阳性、阳性、弱阳性、阴性等各类临床样品或质控样品),并出具评价报告(含批内、批间差异分析)。

        三、进口注册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一)进口注册资料项目

        1.一般资料

        (1)证明性文件。

        (2)生产纲要、质量标准,附各项主要成品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程序。

        (3)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2.生产用菌(毒、虫)种或其他抗原的研究资料。

        3.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等。

        4.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5.质控样品的制备、检验、标定等研究资料。

        6.制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7.至少3批制品的生产和检验报告。

        8.临床试验报告。

        (二)进口注册资料的说明

        1.申请进口注册时,应报送资料项目1~9。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应当经公证或认证后,再经中国使领馆确认。

        (2)由境外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由境外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及其公证文件,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的制品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该制品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的说明。

        2.用于申请进口注册的试验数据,应为申报单位在中国境外获得的试验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为进口注册目的在中国境内进行试验。在注册过程中,如经评审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由我国有关单位进行的临床验证试验报告。体内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试验应符合我国《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进口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4.进口注册申报资料的其他要求原则上与国内制品注册申报资料相应要求一致。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种植行业相关政策:提升中药生产数智化水平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种植行业相关政策:提升中药生产数智化水平

为推动中药材的种植,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7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数字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中药生产数智化水平,持利用遥感、气象、土壤等数据,打造以数据、模型为支撑的中药生态种植数智化场景,赋能中药材育种、育苗和种植养殖。

2024年11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为推动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健全县级中医医院康复科设置,实施一批县级中医医院康复科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县域中医康复中心建设,推进康复科专业分化。

2024年11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院行业相关政策: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的智慧中医医院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医院行业相关政策: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的智慧中医医院

智慧医院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建立互联、物联、感知、智能的医疗服务环境,整合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效率,辅助临床决策和医院管理决策,实现患者就医便利化,医疗服务智慧化,医院管理精细化的一种创新型医院。

2024年11月0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儿童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儿童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儿童医疗行业的发展,比如云南省发布的《关于推动云南省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疫苗预防接种。加强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常规免疫,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2024年11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加快研制家用医疗器械标准

我国及部分省市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加快研制家用医疗器械标准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家用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比如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人工智能、组学技术、类器官等前沿技术在临床研究中的应用。加强医学影像及诊疗设备、微创植入介入器械、高端康复辅具等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和关键材料技术、核心元器件研发。

2024年10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设备行业相关政策:健全高端医疗器械标准体系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设备行业相关政策:健全高端医疗器械标准体系

近些年来,为推动医疗设备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提出在智慧医疗健康领域,扩大在血压仪、血糖仪、穿戴物等终端设备中的智能化应用,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创新,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和健康数据分析能力。

2024年10月21日
我国医用快速灭菌器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

我国医用快速灭菌器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

医用快速灭菌器,也被称为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Autoclave)或快速蒸汽消毒器,是一种专门设计用于医疗环境中的高效消毒设备。

2024年10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制药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生物技术在医药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制药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生物技术在医药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

生物制药是指运用微生物学、生物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的研究成果,从生物体、生物组织、细胞、器官、体液等,综合利用微生物学、化学、生物化学、生物技术、药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制造的一类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的制品。

2024年10月09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