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生态环境部等;动保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及其下属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述各部门涉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具体监管职能如下:
部门 |
主要职能 |
国家药监局 |
起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制度;注册药品,拟订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 |
卫健委 |
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
国家发改委 |
负责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改投资项目立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规划和管理;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
工信部 |
拟订工业行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轻工、医药等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等。 |
生态环境部 |
医药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其投资、生产等均需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并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其下属机构等环保部门监督。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
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是承担兽药评审,兽药、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和兽药残留监控,兽用菌(毒、虫)种保藏,兽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物质制备与定值等工作。 |
二、行业监管体制
1、国内监管体制
国家药监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系统的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对医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药品委托生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五种。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5)药品标准制度
药品标准是指各国/地区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我国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CP)、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美国药品标准为《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USP/NF),由美国政府所属的美国药典委员会编辑出版。欧洲药品标准为《欧洲药典》(EP),由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负责出版和发行。
(6)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是适用于对兽药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以保证产品质量的整套质量管理体系。该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2号,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未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查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注销全部产品批准文号,吊销生产许可证。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或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新兽药企业必须获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才可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2020年4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即《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自2020年6月1日施行。该次修订①提高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标准;②提高了特殊兽药品种生产设施要求;③提高并细化了软件管理要求;④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⑤提高了文件管理的要求。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目的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8)新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在临床试验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可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新兽药注册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至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
(9)兽药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10)两票制
“两票制”指的是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在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中,提出要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文中要求“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2016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同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提出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11)一致性评价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3月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提出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件中明确了评价对象和时限,对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对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文中也落实了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12)带量采购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带量采购“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
2018年11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并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其中文件注明在化学药品的采购时,需要约定采购量。
2019年9月24日,国家医保局主导的新一轮药品带量采购扩面正式开标。所谓“扩面”即试点范围从初的11个城市扩增至全国25个省份。加上此前的4个直辖市和河北、福建两个主动“跟标”的省份,带量采购试点将覆盖内地全部省份。
2020年1月17日,第二批国家集采申报正式拉开帷幕,共有33个品种192个品规,122家药企参与报价。
2、国外进口国监管体制
出口国家分为规范性市场和非规范性市场。规范性市场包括欧盟、美国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市场,该市场对药品的市场准入有严格的规定和管理,并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实施相关药品规范。特别是美国、欧洲等市场,相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其药品监管法规更加严格。非规范性市场包括印度、南美、非洲等国家和地区,该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相对宽松。美国、欧盟、日本等规范市场监管规定概况如下:
(1)美国药品进口主要监管规定
FDA是美国的药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品、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包括原料药在内,任何进入美国市场的药品都需要获得FDA的批准,并且所有有关药品的生产、包装均需严格符合FDA的要求。
按照FDA新的GDUFA法案,自2012年10月1日后,药物主文件(DMF)首次被ANDA(简略新药申请)引用时,将要求缴纳一次性费用,且进行初步完整性评估,完成缴费和通过初步完整性评估后,将在FDA网站上公开DMF清单,供非专利药企业参考和ANDA递交时引用。在DMF文件专业审查和现场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美国市场。FDA现场检查完成后发出现场检查确认函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厂家,并输入美国海关的管理系统,该原料药品即获准进入美国市场,且一般每2至3年要接受一次复查。进入美国的所有药物的生产加工、包装均应严格符合美国CGMP的要求。
(2)欧盟药品进口监管主要规定
欧洲的药政管理部门包括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欧盟药品管理局(EMA)以及各国的药政管理部门。对于中国的原料药企业而言,其生产的原料药获准进入欧洲市场用于制剂药物生产,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向EMA或欧盟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和登记欧洲药品主文件(EDMF);二是向EDQM申请并获得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CEP证书)。EDMF与药品制剂的批准有关,应当与药品注册文件同时递交;申请CEP证书则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在任何时候按要求提交相关文档并通过审计就可以获得证书,取得CEP证书后,企业可以根据某些成员国的进口要求,向欧盟单个成员国申请GMP。
2011年6月8日,欧盟颁布了第2011/62/EU号指令(以下简称62号令),自2013年7月2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原料药进口方面,要求自62号令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别豁免名单之外的原料药出口国(含中国),还需提供出口国药监部门的官方证明,该产品方可进入欧盟市场。
(3)印度药品进口监管主要规定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2001年8月24日发布的GSR.No.604(E)通告规定:外国生产商必须分别就向印度出口的药品的生产场所、药品申请注册并取得证书,外国生产商可委托印度政府认可的印度代理公司办理注册申请;管理条款明确、详细规定了注册证书所需文件,注册证书从发放之日起3年内有效。
(4)日本药品进口监管主要规定
日本对原料药的监管采用MF注册制。日本以外地区的原料药生产企业首先需取得外国制造业者认定证书,然后再向PMDA提交MF注册资料,得到MF注册号。若原料药企业和准备引用该MF进行制剂许可申请的日本制剂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协议,原料药企业应向制剂企业提供MF中公开部分的信息,然后由日本制剂企业向PMDA提交制剂许可申请,同时告知原料药生产厂家。PMDA对制剂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原料药企业进行GMP适合性调查,核实MF注册内容和现场实际操作情况是否相符,若核实相符,PMDA批准制剂上市,并通知制剂企业,再由制剂企业通知原料药生产企业,并发放证书。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及政策,其中主要有:
1、基本法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相关内容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 |
国务院 |
2020年3月 |
要求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需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对兽药生产企业新兽药的研制、兽药生产与经营、兽药进出口等过程进行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9年8月 |
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对企业进行药品生产、药品注册、药品质量、药品定价等全部过程进行了规范;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 |
补充、解释、完善药品管理法。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
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2018年9月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为医疗机构提供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两部分。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
国家药监局 |
2015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明确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凡例及附录的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
农业农村部 |
2016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是兽药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 |
国家药监局 |
2007年7月 |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
《兽药注册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04年11月 |
规定全国兽药注册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在国内从事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应当遵守本办法。 |
注:2020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总局令第27号),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2、药品生产
法律、法规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相关内容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注1] |
国家药监局 |
2017年11月 |
对药品生产环节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规范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等方面内容。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卫健委 |
2011年1月 |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注2] |
农业农村部 |
2002年6月 |
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了规范化表述,包括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卫生、生产和质量管理、销售收回、自检等方面。《兽药GMP证书》是企业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前置条件。 |
注1:2020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总局令第28号),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注2:2020年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以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同时废止。
3、药品经营
法律、法规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相关内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
国家药监局 |
2017年11月 |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申领后的变更与换发进行了规范。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修正) |
国家药监局 |
2016年7月 |
规范企业药品流通全过程。对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全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提出了规范,并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农业农村部 |
2010年3月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与设施、机构及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存储、销售与运输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禁止其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
四、主要产业政策
行业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相关内容 |
关于做好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
2020年3月 |
在新冠肺炎疫情世界范围大规模爆发的背景下,印发了“由于中国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中断需监控缺货情况的优先品草拟清单”,清单包括阿奇霉素等药品,要求各会员企业抓紧复工复产,满足供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46号公告 |
农业农村部 |
2019年12月 |
废止仅有促生长用途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品种质量标准,注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8年4月 |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在制定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等方面提出明确政策导向。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
国务院 |
2017年2月 |
十三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指导,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指导原则主动开展研究和评价工作,从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同时,国家将加大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并加强包括研制环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的监督,从而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推动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 |
农业农村部 |
2017年1月 |
“十三五”期间在动物疫病防控领域要实现新型疫苗与兽药的关键突破,完成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等基础工作;在禽畜养殖领域研制基于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兽药等的标准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形成现代畜禽水产健康养殖智能管理以及养分和粪便等综合管理方法,构建“物联网+养殖”技术与管理平台。 |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国务院医改办同卫健委等8部门 |
2016年12月 |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应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
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 |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六部委 |
2016年10月 |
“十三五”要全面落实建设制造强国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医药工业的有效供给,增品种、提品质和创品牌,实现医药工业中高速发展和中高端迈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6年4月 |
提出要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文中要求“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6年3月 |
提出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农业农村部 |
2016年4月 |
提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兽药质量进一步提高,保证兽药质量抽检合格率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产品种类进一步丰富,新制剂和现代中兽药制剂开发等取得重大进展。 |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人社部 |
2015年5月 |
自2015年6月1日期,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
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卫健委、国家药监局 |
2010年10月 |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医药行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推动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改造,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污染大、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等9部委 |
2009年8月 |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务院 |
2009年3月 |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医药制造产业分析报告-市场调研与前景评估预测》。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