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疫苗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涉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如下表所示:
部门 |
相关职能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和拟定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及突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项目立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制订列入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与具有垄断性的药品的统一全国零售价格。其它产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监局的职责移交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包括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及政策、市场监管、新药审批(包括进口药品审批)、药品GMP及GSP认证、推行药品安全性评价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由政府设立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重点任务,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的研究,参与开展疫苗研究,开展疫苗应用效果评价和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并对全国免疫策略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国家药监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下辖医疗器械检定所和生物制品检定所。医疗器械检定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进口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复验和技术检定等,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标准的制订、修订及其实验室验证、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等;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生物制品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口岸检验、相关检验检测的复验和技术检定等,承担生物制品新药和进口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质量标准复核、国家标准制订、修订的技术复核与验证、生物制品批签发具体技术及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等。 |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疫苗行业监管相关的体系制度主要涉及到疫苗开发、临床试验、疫苗审批、疫苗生产以及疫苗流通等方面,涵盖了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药品的注册管理
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新药研究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报送相关研究资料和样品,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药物临床试验通知书》后, 方可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资料,经全面审评,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和该品种生产场地的现场核查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境外药品若想在中国境内销售,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同时对药品生产过程实施监督。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进行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同时对药品经营过程实施监督。
(4) 国家药品标准制度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所制定的上市药品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 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 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5)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国家药监局专门制定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必须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6) 疫苗储存和运输
依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 年版)》,疾控中心、疫苗接种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装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亦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当记录并向收货方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类型、起运和到达时间、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和发货单等数据;疫苗应当在批准的温度范围
(控制温度)内储存、运输。仅当反映遵守适用配送规定的配送记录完整时,疫苗配送企业、疾控中心、疫苗接种点方可接收疫苗。
(7) 疫苗流通管理
依据《疫苗管理法》,我国上市的疫苗品种可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两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8) 疫苗定价管理
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免疫规划疫苗,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非免疫规划疫苗,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疫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订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疫苗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9) 疫苗的预防接种
对于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对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
(10)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依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医疗机构、疫苗接种点、疾控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供应商及其人员(作为报告实体及个人)须负责根据监督计划就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分别进行报告。
(11) 飞行检查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根据飞行检查结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出警告、进一步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及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12) 药品召回
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持续收集药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上述药品召回相关义务,须由国家药监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监督履行。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疫苗由于直接用于健康人群,直接影响公共卫生安全和民族健康,国家在疫苗研发、产品注册、生产、生产检验、流通、异常反应处理等方面的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疫苗行业的监管。行业主要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相关环节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文部门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全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 年12 月 1 日 |
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 对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和论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9 年3 月 2 日 |
根据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的管理、监督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 年 6 月 29 日 |
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告、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 年12 月 1 日 |
强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加强疫苗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控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
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
|
5 |
《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 年12 月18 日 |
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疫苗临床研发水平,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明确和统一临床技术标准,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疫苗的临床研究和评价 |
|
6 |
研发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 年9 月 1 日 |
对药品临床前研究的组织结构以及实验设备、材料、操作及记录作出详细规定 |
7 |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4 年12 月 3 日 |
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
|
8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
2020 年 7 月 1 日 |
对药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进行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
|
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 年4 月 15 日 |
用于生物制品的原液、成品或中间产物等的稳定性研究设计、结果的分析等。规范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 |
||
10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0 年4 月 12 日 |
用于指导采用传统方法(灭活、减毒、分离提取)制备的预防用疫苗的临床前研究 |
||
11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2008 年 9 月 4 日 |
用于指导疫苗的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 |
||
12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2008 年9 月 4 日 |
主要针对生物学测定方法的验证进行讨论。 |
||
1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2008 年9 月 4 日 |
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 |
||
1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2008 年9 月 4 日 |
根据联合疫苗的研究经验和结果,提出了有关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要求。 |
||
15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2008 年9 月 4 日 |
用于多糖-蛋白结合疫苗生产的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 |
||
16 |
注册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 年 7 月 1 日 |
对拟上市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的要求、流程等作出了规范 |
17 |
生产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1 年3 月 1 日 |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
18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 年7 月 1 日 |
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审批、许可证管理、委托生产以及监督检查 |
|
19 |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2008 年 8 月 1 日 |
监督相关制药企业采取必要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
|
20 |
生产检验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 年2 月 1 日 |
每批制品出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实行强制性审查、检验和批准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
2020 年12 月30 日 |
规定了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检验办法 |
|
22 |
《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
国家卫生健康 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0 年6 月 18 日 |
参照国内外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紧密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基于疫苗生产全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提出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 |
|
23 |
流通 |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2017 年12 月15 日 |
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 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24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7 年5 月 1 日 |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 |
|
25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 年7 月 13 日 |
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旨在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
|
26 |
异常反应处理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卫生部 |
2008 年12 月 1 日 |
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27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11 年 7月 1 日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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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7 年12 月10 日 |
规定了药品召回的原因、程序和相关的报告、监督管理办法 |
|
29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 年7 月 2 日 |
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
(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疫苗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支持性的行业政策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行业主要的产业政策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文部门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要(2006-2020 年)》 |
国务院 |
2006 年2 月 9 日 |
指出“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将成为 21 世纪引发新科技革命的重要推动力量”,“把生物技术作为未来高技术产业迎头赶上的重点,加强生物技术在农业、工业、人口与健康等领域的应用”,并提出重点研究“用于应对突发生物事件的疫苗及免疫佐剂、抗毒素与药物等” |
2 |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
卫生部 |
2007 年12 月 29 日 |
将计划免疫品种从原来可预防 7 类疾病的 6 种疫苗,增加到可预防 15 类疾病的 14 种疫苗 |
3 |
《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 策》 |
国务院 |
2009 年6 月 2 日 |
提出“加快培育生物产业,是我国在新世纪国务院把握新科技革命战略机遇、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并将生物医药领域作为现代生物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且提出“重点发展预防和诊断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的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 |
4 |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务院 |
2010 年10 月 10 日 |
提出“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药业产业水平” |
5 |
《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 |
国务院 |
2011 年12 月 22 日 |
提出“到 2015 年,初步建成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疫苗供应体系;到 2020 年,我国疫苗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具备与发达国家同步应对突发和重大疫情的实力”,并具体提出“(一)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二)加大财政等政策支持力度;(三)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四)加强人才培养;(五)加强疫苗供应体系建设的协调”5 点措施 |
6 |
《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
国务院 |
2012 年 12 月 29 日 |
明确我国生物产业的发展目标为 “到 2020 年,生物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提出“大力开展生物技术药物创新和产业化。促进疫苗升级换代,重点推动新型疫苗(包括治疗性疫苗)研发和产业化” |
7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
发改委 |
2019 年10 月 30 日 |
将“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列为鼓励类产业 |
8 |
《中国制造 2025》 |
国务院 |
2015 年5 月 8 日 |
明确将新型疫苗所在的“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领域列为“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发展”中的一部分 |
9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国务院 |
2016 年12 月 19 日 |
提出“建生物医药新体系。加快开发具有重大临床需求的创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加快推广绿色化、智能化制药生产技术,强化科学高效监管和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强国” |
10 |
《“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
发改委 |
2016 年12 月 20 日 |
明确我国生物产业的发展目标“到 2020 年,生物产业规模达到 8-10 万亿元,生物产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超过 4%,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并提出“发展治疗性疫苗,开发安全、高效的活载体基因工程多价疫苗,创新一批新型动物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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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疫苗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行情监测与发展商机研究》
《2021年中国疫苗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竞争格局与未来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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