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
肿瘤、代谢性疾病等创新药物研发行业的直接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国医药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对药品经营销售等具体行为的监管职能。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生态环境部也承担部分对医药企业的监管职能,相关监管职能主要如下:
主管部门 |
主要监管职能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医药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
国家生态环境部 |
负责建立健全及实施生产环境基本政策、规划及制度,统一负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及执法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医药公司生产类项目均需取得各地环保局环评批复后方可动工建设 |
2、行业监管体制
医药行业直接关系国民身体健康,我国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及经营等方面均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通过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严格监管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目前医药行业监管主要集中在药品注册管理、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药品分类管理等环节。
(1) 临床试验申请制度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 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 CDE 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临床前研究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CDE 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已受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2)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制度
国家药监局、卫健委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颁布并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修订)》(GCP),旨在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以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GCP 是药物临床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颁布并于 2019年 12 月 1 日施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我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3)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颁布并于 2015 年 3 月 1日施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用于指导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中国的申请、实施及管理。根据该指南,如果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或某区域内不同国家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区域性临床试验,则该临床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如果申请人拟将源自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申办者在我国计划和实施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应遵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执行 GLP。
(4) 药品审评审批/注册制度
①药品上市注册的一般性程序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 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 活动。
②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现行有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其重要修改内容包括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5) 药品知识产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医药企业可将化合物、药物组合物、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和药物用途等申请注册专利,享受法律保护。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此外,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实行国际通行的专利保护,又根据国情实施行政保护,包括中药品种保护、化学药品的新药监测期保护等,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创新。
(6) 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该准则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人员、厂房设施、材料包装及标签、卫生、生产验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自检等方面均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实施, 规定:“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同时,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以及药物警戒制度。
(7)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修订并于 2019 年 12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8) 药品生产管理及委托生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持有人应于证书到期前 6 个月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之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 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药品,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委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 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均规定,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此外,《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修订)》进一步明确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不得再行委托生产。
(9) 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 8 部门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两票制”实行之后,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将更多地承担销售方面的职能,医药流通经营企业原有的药品推广职能将逐步转向以配送和服务功能为主。
(10)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 号)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1)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3)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11) 医疗保障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 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人社部会对医保目录进行更新。谈判准入是近年来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方式的重大创新,2017 年和 2018 年,医保部门通过谈判方式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分别纳入了 36 个和 17 个药品,包括了利拉 鲁肽、曲妥珠单抗、来那度胺、奥希替尼等,对于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保证基金平稳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9 年,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后 首次医保药品目录的全面调整。此次调整总体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个阶段。从常规准入的品种看,调整前后药品数量变化不大,但调出、调入的品种数量较 多,药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谈判准入的品种看,本次谈判是我国建立医保 制度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取得了多方面成效,医保目录药品结构优化,将一批 认可度高、新上市且临床价值高的药品调入目录,癌症、罕见病等疾病保障能力 得到显著提升;通过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费显著降低;同时,突 出了鼓励创新的导向,多项国产重大创新药品谈判成功,释放出国家支持药品创 新的明确信号。
2020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共 119 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另有 29 种原目录内药品被调出目录。新版目录新增了多种抗癌药,其中包括特瑞普利单抗、替雷利珠单抗,卡瑞利珠单抗等国产PD-1 单抗注射液,以及仑伐替尼、恩扎卢胺等小分子药物。2018 年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中的 14 种独家药品按规则进行了续约或再次谈判,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目录内国产新药、重大领域抗癌药品种数量增加明显。
3、行业法规及政策
(1) 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部门 |
最新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药品管理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
NMPA、卫健委 |
2020-06-24 |
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等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08-26 |
根据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的管理、监督;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并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 修订) |
国务院 |
2019.03.02 |
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等进行 了详细规定。 |
2 |
药品注册及临床 |
|||
2.1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
原卫生部 |
2011.05.04 |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在中国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
2.2 |
《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 |
原 CFDA |
2013-02-22 |
提出推进药品审评审批 改革,加强药品注册管
理,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鼓励创新药物和具有临 床价值仿制药,满足国 内临床用药需要,确保公众用药更加安全有效 |
2.3 |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
原 CFDA |
2015-01-30 |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 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进行
药品注册申请的,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 |
2.4 |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 |
2015-08-09 |
就如何提高审评审批质 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
研究和创制新药、提高 审评审批透明度等目标提出改革方向和措施 |
2.5 |
《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
原 CFDA |
2015-11-11 |
明确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及加快临床急需等药品的审批 |
2.6 |
《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原 CFDA |
2017-08-15 |
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明确委托生产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销售全链条的责任体系、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
接、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落地 |
2.7 |
《关于发布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 |
原 CFDA |
2017-11-30 |
根据《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相应制定的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
2.8 |
《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
原 CFDA |
2017-12-21 |
提出加强药品注册管 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 |
2.9 |
《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
NMPA、卫健委 |
2018-05-17 |
进一步简化和加快了临床试验批准程序 |
2.10 |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
NMPA |
2018-07-06 |
允许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中国的临床试验许可及新药申请 |
2.11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01-22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的法规 |
2.12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NMPA、卫健委 |
2020-04-23 |
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
3 |
药品生产 |
|||
3.1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原卫生部 |
2011-01-07 |
从药品生产的人员安 排、厂房及设施、生产设备等方面系统规范药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9 年修订)》 |
国务院 |
2019-3-22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 证》。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3.3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1-22 |
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审批、许可证管理、委托生产以及监督检查 |
4 |
药品经营 |
|||
4.1 |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
知》 |
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原 CFDA |
2015-05-04 |
明确推进药品价格改 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
4.2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 年修订) |
原 CFDA |
2016-07-13 |
规范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 |
4.3 |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原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卫计委、CFDA 等八部门 |
2016-12-26 |
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
4.4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2017 年修订) |
原 CFDA |
2017-11-17 |
规定了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变更与换发和监督检查等 |
(2) 主要产业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原CFDA 等三部门 |
2010-10-09 |
提出鼓励医药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医药研发的投入,鼓励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开发共性、关键性以及前沿性重大医药研发课题。支持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通过产学研整合技术资源,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
2 |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务院 |
2010-10-10 |
明确将生物医药产业纳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要求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
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 |
3 |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2013-09-28 |
主要任务包括培育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继续通过相关科技、建设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
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要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
4 |
《中国制造 2025》 |
国务院 |
2015-05-08 |
提出发展针对重大疾病的化学药、中药、生物技术药物新产品,重点包括新机制和新靶点化学药、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疫苗、临床优势突出的创新中药及个性化治疗药物 |
5 |
《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6-03-04 |
主要目标包括到 2020 年医药产业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90%以上重大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临床短缺用药供应紧张状况有效缓解。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位列主要任务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6-03-16 |
对医药产业在今后五年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规划。其中,规划提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将已上市创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列入医保目录” |
7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
中共中 央、国务院 |
2016-10-25 |
提出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加强医药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生物药、高性能医疗器械等,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加快医疗器械转型升级,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健康科技创新,推进医学科技进步,发展医学前沿技术,加强关键技术突破,重点部署创新药物开发、医疗器械国产化等任务,显著增强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 力 |
8 |
《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 |
2016-10-26 |
提出医药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中国制造
2025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化学新药作为大力发展领域之一,尤其应重点发展针对恶性肿瘤的创新药物,特别是采用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新药 |
9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国务院 |
2016-11-29 |
提出推动化学药物创新和高端制剂开发,推动临床紧缺的重大疾病、多发疾病、罕见病、儿童疾病等药物的新药研发、产业化和质量升级,整合各类要素形成一批先进产品标准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体系 |
10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
科技部、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 |
2017-05-16 |
提出在新药创制领域,药物大品种改造研究成效显著,新药创制关键技术体系不断完善;继续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研制完成
30 个左右创新性强、防治重大疾病、市场前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针对重大疾病防治或突发疫情等用药需求,研制完成20-30 个临床急需和具有市场潜力的重大品种,并切实解决产业化技术瓶颈问题 |
11 |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 |
国家发改委 |
2017-01-25 |
根据该新版目录,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下的治疗肺癌、肝癌等我国高发肿瘤疾病的毒副作用小、临床疗效高的靶向、高选择性抗肿瘤药入选 |
更多深度内容,请查阅观研报告网:
《2021年中国创新药物研发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未来趋势预测》
《2019年中国药物研发外包服务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研究》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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