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2012 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慢性疾病治疗领域创新药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慢性疾病治疗领域创新药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和“生物药品制造(C2760)”。
行业主管部门 |
主要管理职责和内容 |
部门性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健委负责拟定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
负责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
国家发改委 |
发改委负责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改投资项目立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
负责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
环境部 |
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 |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
国家药监局 |
拟订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
负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医保局负责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
负责医疗保障体系管理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
2、行业监管体制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主要涉及药品开发、药品临床研究、药品审批、药品技术转让、药品生产以及药品流通等方面,涵盖了药品研究开发、注册分类、生产、流通、价格和结算等各个环节,具体的制度及其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法》规定,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行业 进入许可制度,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 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 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的 6 个月内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药品生产验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自检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3)药品研发注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展药物临床研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研究分为 I、II、III、IV 期,申请人依据《药物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开展各期临床研究。I 期临床研究主要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II 期临床研究主要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III 期临床研究主要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研究后,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申报资 料。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 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 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IV 期临床研究是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主要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根据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 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 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5)药品委托生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可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制度目的在于可充分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药产业的结构调整。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6) 药品价格管理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为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改革并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 年 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从 2015 年6 月 1 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价格主管部门健全了价格监测体系,强化了药品价格行为监管,而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7)医疗保障制度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 2020 年 12 月联合发布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 年 )》 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将纳入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被分成甲、乙两类。其中,“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 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药品是可供 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通过 2020 年度的目录调整,共 119 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另有 29 种原目录内药品被调出目录。调整后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内药品总数为 2,800 种,其中西药 1,246 种,中成药 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221 种。新版目录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
(8)采购及招标制度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 号),提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除毒麻精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少数品种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2015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进一步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提出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慢性疾病治疗领域创新药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行情监测与未来趋势预测》显示,2019 年 11 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 发〔2019〕3 号。在药品领域改革方面,围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等重点环节,提出相关举措。在药品采购方面,提出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优化集中采购模式,有序扩大药品品种范围;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 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9)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医药企业可将化合物、药物组合物、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和药物用途等申请注册专利,可享受法律保护。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创新药物研发企业通过申请专利,获得市场独占期,保护商业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现行有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可以按照药品注 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 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 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3、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有关药品研发、生产行业所需遵循或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 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名称 |
发布单位 |
发布/最新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8月 |
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了GMP认证和GSP认证。另外,新的药品管理法将临床研究由审批制改为到期批准制,对生物等效性以及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9年3月 |
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3 |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4月 |
药物临床研究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
4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年1月 |
对在我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目的在于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 |
5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11年5月 |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在中国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
6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 |
2020年1月 |
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作出的规定,具体包括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
7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卫生部 |
2011年1月 |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运发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
8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食药监局 |
2017年11月 |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的规定,目的是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
9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食药监局 |
2016年7月 |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新修订的GSP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 |
10 |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国家食药监局等七部门 |
2015年5月 |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
11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
卫生部等七部门 |
2010年7月 |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
12 |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
卫生部等六部门 |
2009年1月 |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
13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药监局 |
2006年12月 |
对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目的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具体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
14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
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等五部门 |
2000年7月 |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
15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 |
2015年2月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物,且所列药物须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
16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20年12月 |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
17 |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
2009年3月 |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普遍建立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 |
(2) 行业政策
序号 |
名称 |
发布单位 |
发布/最新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
2019年11月 |
抓住集中采购改革契机,通过推进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确保药品稳定供应、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等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
2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2019年10月 |
“十三、医药”之“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 |
3 |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
国家药监局 |
2019年8月 |
深刻领会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的重要意义;把握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新制度有效落实;夯实监管基础,推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快配套规章制修订,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创新普法方式方法,营造新法实施良好氛围。 |
4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9年1月 |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具体措施之一为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
5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
国家食药监局 |
2017年12月 |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划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规定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 |
6 |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2017年10月 |
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公众临床需要,就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提出以下意见:改革临床研究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
7 |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 |
国务院 |
2017年1月 |
明确提出, 到2020 年和2025 年, 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分别较2015年降低10%和20%的核心目标,并提出了16项具体工作指标。 |
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2017年1月 |
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
9 |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7年1月 |
将治疗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难治性疾病以及用于紧急预防和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体类药物,免疫原性低、稳定性好、靶向性强、长效、生物利用度高的基因工程蛋白质药物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
10 |
《“十三五” 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6年12月 |
出加速生物产业在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生物产业开展全球合作,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加速形成经济新支柱。规划提出要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立足基因技术和细胞工程等先进技术带来的革命性转变,加快新药研发速度,提升药物品质,更好满足临床用药和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需求 |
11 |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八部门 |
2016年12月 |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 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
12 |
《“十三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国务院 |
2016年12月 |
加快开发具有重大临床需求的创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加快推广绿色化、智能化制药生产技术,强化科学高效监管和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强国。 |
13 |
《“十三五”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
国务院 |
2016年7月 |
指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括重大新药创制,围绕恶性肿瘤等10类(种)重大疾病,加强重大疫苗、抗体研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疗效好、满足重要需求、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药物开发,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新药研发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加速推进我国由医药大国向医药强国转变。 |
1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2016年3月 |
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当前主要任务: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快质量升级,促进绿色安全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发展现代物流,构建医药诚信体系;紧密衔接医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对外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
15 |
《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 |
2016年10月 |
指出重点发展化学新药,紧跟国际医药技术发展趋势,开展重大疾病新药的研发,重点发展针对恶性肿瘤的创新药物,特别是采用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新药。 |
16 |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 |
2015年8月 |
该意见就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提出提高药品审批标准、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等一系列新举措。 |
17 |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
2015年5月 |
提出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规定。 |
18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3年2月 |
提出进一步加快创新药物审评,对重大疾病具有更好治疗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注册申请等,给予加快审评;调整创新药物临床研究申请的审评策略、优化创新药物审评流程、配置优质审评资源;对实行加快审评的创新药物注册申请,采取早期介入、分阶段指导等措施,加强指导和沟通交流。 |
19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务院 |
2010年10月 |
指出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 |
20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
2009年3月 |
指出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
21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
国务院 |
2006年2月 |
明确指出靶标的发现对发展创新药物具有重要意义;重点研究生理和病理过程中关键基因功能及其调控网络的规模化识别,突破疾病相关基因的功能识别、表达调控及靶标筛查和确证技术,“从基因到药物”的新药创制技术。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