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合同服务外包行业主要为药企及科研单位提供从药物发现、研发、生产、销售的一体化服务,其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和特殊性与医药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及其直属单位作为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拟定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同时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具体包括医药行业市场监管、新药审评审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等。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医药合同服务外包行业分析报告-行业深度研究与发展战略规划》显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主要负责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受理和技术审评,协调药品审评相关检查工作。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实行自律管理,与 CRO 行业相关的制度有国家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制度、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制度、一致性评价制度等。
(1) 国家药品标准制度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生产工艺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各 环节必须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技术准则和法定依据。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的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国药典》为核心,以药品审评 注册标准为基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 准的制定和修订。
(2) 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2007 年 6 月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以及 2020 年 3 月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均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药品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注册审批事项清单及法律依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注册进度,向社会公开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
2015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提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2016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41 号),提出了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19 年 8 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 MAH 制度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下, 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是药物研发机构或企业, 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对公众负责。
MAH 制度相对原有的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制度,更能激发药品投资热情和提高药品的创新活力。我国原有的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制度实施的是捆绑制, 即药品注册申请人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才能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研发机构研发的药物,若要生产需要自建厂房或者选 择与生产企业共同持有药品批准文号,这样会导致前者投入过高、浪费资源, 后者会造成知识产权与药品管理责任模糊,对产权保护和药品监管带来较高的 难度。而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研发不仅需要承担药品研发失败的风险, 且在 MAH 制度推行之前,实现药品研发收益需要对药品生产进行大量投资, 极大限制了药企进行研发的动力。
(4)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制度
2020 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并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要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如下: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 :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2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3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4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 :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2 :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5)一致性评价制度
2016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2016 年 3 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 个技术指导原则,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2018 年 12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2018 年版)》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与一致性 评价实现联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 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 限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 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 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 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 再注册。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医药行业整体水 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 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自 2016 年开展以来,截至 2019 年底,已有481 个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政策加速 BE、CMC 相关临床试验数量激增,推动 CRO 行业发展。一致性评价过程包括药学研究(原料药研究、参比制剂研究、处方工艺研究处方工艺研究、质量标准、中试、中试研究、三批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等)、BE 试验和申报注册等环节,其中药学一致性评价和 BE 试验(部分药品豁免 BE 除外)是核心环节。在开展一致性评价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需以参比制剂为对照全面深入地开展对比研究,包括处方、质量、标准、晶型、粒度和杂质等主要药学指标比较研究,以及固体
制剂溶出曲线的比较研究,以提高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成功率。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医药研发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医药合同服务外包行业与医药研发服务行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目前,我国医药研发服务行业所需遵循或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
名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及影响 |
1 |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
2020年4月 |
NMPA、卫健委 |
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要求保持一致。要求研究者关注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及合并用药,并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
规范新技术的应用,同时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用药品进行抽样、保存等,对中国临床试验监管提供更高的要求 |
2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
2020年3月 |
NMPA |
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加强生产管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
3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
2020年1月 |
NMPA |
加强从药品研发上市、上市后管理到药品注册证书注销等各环节全过程监督管理。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要求GLP、GCP机构符合合规要求。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的建设和完善,并贯穿于药品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要求持有人加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新增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原辅包和制剂关联审评审批、专家咨询等制度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2019年8月 |
全国人大 |
药品上市许可人(MAH)制度首次以章节的形式在新版的《药品管理法》中展示,标志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成为一项全国通行的正式制度。MAH制度使得医药行业各项组成要素灵活度提高,推动医药合同服务外包行业发展 |
5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
2017年6月 |
原CFDA |
药物进行临床前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对药物非临床研究中对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实验设计、操作、记录、报告、监督等一系列行为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从源头提高新药研究质量 |
6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 |
2017年3月 |
科技部 |
对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试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实验动物的应用、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等作出相关规定 |
7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2021年5月 |
国家药监局 |
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2) 医药研发服务行业主要政策
2015 年以来,国家国务院、卫健委(原卫计委)、NMPA(原 CFDA)、发改委等多个国家级部门密集发布医药研发相关政策,鼓励创新药自主研发,引导医药行业从仿制为主向自主创新转变,为医药合同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序号 |
名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及影响 |
1 |
《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 |
2020年5月 |
NMPA |
自2020年5月12日启动开展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开展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要求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研究,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从固体制剂向注射剂领域不断完善,推动CRO行业发展 |
2 |
《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 |
2019年7月 |
国务院 |
实施癌症防治行动,加快临床急需药物审评审批 |
3 |
《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 |
2018年7月 |
NMPA |
我国临床试验由“批准制”改为默认制。在“批准制”情况下,我国药临床试验平均启动时间约为14-20 个月;“默认制”缩短临床试验启动时间,临床试验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 天内, 申请人未收到CDE否定或质疑的即可开展临床试验,大幅提升我国新药研发进程 |
4 |
《关于发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2018年7月 |
NMPA |
明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国外药品进入中国的进程加快组织实施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 |
5 |
《关于组织实施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建设专项的通知》 |
2018年6月 |
发改委、工信部、卫健委、NMPA |
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重点支持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综合性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服务能力 |
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
2018年4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
7 |
《关于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
集中生产基地建设的通知》 |
2018年1月 |
工信部、原 卫 计委、发改委 、
原CFDA |
对集中生产基地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小品种药和原料药的注册申请,以及集中生产、实现规模效应的小品种药和原料药的生产技术转移、委托生产加工等申请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
8 |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8月 |
原CFDA |
对一致性评价受理、审评、核查、检验等工作进行优化,并公布2018 年底需完成一致性评价的289个品种原研企业药品清单,供企业选择参比试剂参考 |
9 |
《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
2016年6月 |
国务院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自方案印发之日正式启动 |
10 |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
2016年3月 |
国务院 |
确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对象为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明确评价时限为2018年底前完成,特殊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明确参比试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确定选用评价方法为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同时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标志着我国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全面展开,也推动CRO企业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业务增加 |
11 |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
2015年8月 |
国务院 |
要求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在注册制度,同时提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工作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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