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坚持不变不换、物权法定、便民利民原则,全面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一)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登记机构要适应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登记。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三、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登记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
 
        (七)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八)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的,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九)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十)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十一)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十二)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十三)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林草部门依法解决后再登簿发证。
 
        五、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
 
        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和资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十四)原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全部整合移交至登记机构。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草部门会同登记机构协调档案部门移交至登记机构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共享机制。
 
        (十五)边整合、边移交、边入库。林草部门和登记机构要共同做好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入库。林草部门要尽快整合原林权登记数据和档案,并及时分批移交。登记机构要做好数据接收和建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保留并关联原林权登记编号,及时将入库信息反馈林草部门。纸质资料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调整。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及时采集和补录。非技术精度原因造成的权利交叉、地类重叠,在数据库中备注。
 
        (十六)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过渡期,登记机构要会同林草部门建立内部协调办理机制,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
 
        六、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
 
        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要加强工作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
 
        (十七)推进信息共享。各级登记机构和林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十八)夯实工作基础。各级登记机构要加强学习培训和自身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搭建软硬件环境,完善登记信息系统,注意数据管理安全,加快推进互联网+登记,提升登簿质量,及时汇交数据,公示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0号)文件执行,并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做好衔接。原林业部门颁发的重点林区林权证继续有效,已明确的权属边界不得擅自调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省级登记机构要督促推进各县市区林权登记工作,每季度向部报送进展情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 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运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内河航运与国际海运等方式间规则标准衔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运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内河航运与国际海运等方式间规则标准衔接

为促进海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等发布《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内河航运与国际海运、公路、铁路等方式间规则标准衔接,推进作业单证“无纸化”和业务线上办理,加强信息交互、数据共享,推动联运“一单到底”。

2025年09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客运行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客运等融合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客运行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客运等融合发展

为促进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等发布《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交旅融合。加强客运港口码头建设,完善候船服务设施,提升港口客运服务品质。推进旅游航道建设,完善水上旅游设施功能和服务标准,不断提升内河旅游客运服务品质。

2025年09月0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集装箱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

我国及部分省市集装箱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

为了进一步推动集装箱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布《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从工厂园区源头开展“散改集”,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加强船舶班期与铁路运输计划的衔接,提升集装箱、大宗散货铁水联运运输组织效率。

2025年09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机场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国际航空枢纽机场洲际连接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机场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国际航空枢纽机场洲际连接能力

为了进一步推动智慧机场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2月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等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国际航空枢纽机场的洲际连接能力和全球辐射能力,打造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进一步提升枢纽型航空口岸发展能级。

2025年09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大飞机行业相关政策:重点支持国产大飞机等产业链有关企业投保内贸险

我国及部分省市大飞机行业相关政策:重点支持国产大飞机等产业链有关企业投保内贸险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大飞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大飞机行业稳定发展,比如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加快推动“AI+制造”发展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2025年09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铁路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打通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

我国及部分省市铁路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打通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

为了进一步推动铁路建设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等发布《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打通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发展融合各种运输方式的集疏运体系,提升设施联通水平。

2025年08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公路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建设数字赋能的智慧公路

我国及部分省市公路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建设数字赋能的智慧公路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公路建设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公路建设行业稳定发展,比如河南省发布的《河南省临港产业发展规划(2025—2035年)》、江苏省发布的《“品质江苏”建设行动方案》。

2025年08月2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低空经济行业相关政策:开展低空经济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我国及部分省市低空经济行业相关政策:开展低空经济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低空经济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低空经济行业稳定发展,比如黑龙江省发布的《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发布的《关于推进高新区和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5年08月18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