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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沿海散装液体化学品航运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1、沿海散装液体化学品航运行业监管体制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等。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沿海散装液体化学品航运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竞争格局与发展机会预测》显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CCS)分别作为交通运输部的部内司局、直属机构以及部属事业单位,承担航运监管功能,具体如下: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负责船舶代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台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负责起草港口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 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 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负责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等。

       中国船级社是交通运输部的部属事业单位,成立于 1956 年,是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式成员,主要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

       (2)行业自律性组织

       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中国船东协会及其下属的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中国船东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水上运输的商船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主要职责包括调查研究我国水运事业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研究航运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提出发展我国水运事业的战略和战术措施的建议;对航线设置、运力安排、运价水平、港口使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辑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接受和组织行业发展有关课题的研究。

       中国船东协会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属于中国船东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化工品船舶运输的中国船东协会会员自愿组成,在中国船东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引导成员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开展市场调查,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及产业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组织举办化工品专业性的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等。

       2、沿海散装液体化学品航运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类别

法律法规

颁布或修订时间

颁布机构

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1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001.07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2006.11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014.01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014.07

国务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7.0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19.03

国务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0.02

交通运输部

运力调控

《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2018.08

交通运输部

船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014.07

国务院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2015.01

中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2016.12

交通运输部

船员管理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06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20.0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20.07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2020.10

中国海事局

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001.07

交通运输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2016.01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16.1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019.03

国务院

危险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12

国务院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8.07

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11

全国人大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018.01

环境保护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8.0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10

全国人大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2018.11

交通运输部

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2019.10

中国海事局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1)经营资质

       行业属于严监管行业,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对行业从业企业经营资质实行严苛的审批管理,具体基础的经营资质要求如下:

资质名称

审批部门

资质获取的主要条件

企业资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海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比例应在 50%以上);设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证明》

海事局

需通过公司安全体系审核,审核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规则》的所涉及的质量、环境和健康等共十二项要素和要求

船舶资质

《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

运力批文(运力需通过运力专家综合评审获得);海事登记证书齐全(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船检证书及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入级证书》

中国船级社

通过船舶检验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中国船级社

通过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权证书》

海事局

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

海事局

持有效的法定船舶检验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海事局

国籍证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核定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海事局

通过船舶安全体系审核

《船舶电台执照》

海事局

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无线电设备相关页)或船级社证明

《海上移动业务标识码

证书》

海事局

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无线电设备相关页)或船级社证明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海事局

国籍证书、保单及蓝卡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海事局

国籍证书、保单及蓝卡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海事局

国籍证书、保单及蓝卡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首先,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申请经营沿海省际化学品、成品油运输业务的,自有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成品油船运力均不得低于 5,000 总吨,且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

       其次,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即《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此外,为便于承担海上油污所致民事责任,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已投保或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方可在国内各港口间航行。

       (2)运力调控

       除相关资质证书要求外,为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部对行业实施一系列新增运力宏观管控政策。在此背景下,每年新增总运力有限,仅在新增运力综合评审中评分排名靠前的业内企业能够获得新增运力。主要调控政策及政策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2006 年 5 月发布的《关于暂停审批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公告》,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化学品船运力。2007 年 3 月,交通运输部再次发布《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在新增运力满足一定要求的前提下,恢复了沿海化学品船运力审批。交通运输部于 2010 年 5 月出台了新一轮调控政策——《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提出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2010  年 5月至 2011 年 6 月,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

2011 年 7 月,交通运输部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对申请新增运力企业的资质条件、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等多层面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方准予新增运力。自此国内沿海化工品运输市场运力进入严格调控时期,每年新增运力有限,2012-2018 年市场年均新增运力为 21,371.43 载重吨。2018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 年第 67 号), 首次将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气船一并纳入,统一管控。同时指出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3)船员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②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③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根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4)安全管理

       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此外,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中国船级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5)危险品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 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

       (6)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取得、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将污染物处理记录如实记录在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船舶方可运营。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根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1%m/m 的船用燃油。2022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1%m/m 的船用燃油。

       3、行业主要政策

       液货危险品航运业是我国石化产业物流供应链的重要环节,而石化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为大力发展石化产业,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和规划, 从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多维度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行业营造了积极良好的政策环境。行业主要的产业政策具体如下:

产业政策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中共中央

2020.11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

交通运输部

2020.08

2035 年,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泛在感知设施、先进传输网络、北斗时空信息服务在交通运输行业深度覆盖,行业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建立,智能列车、自动驾驶汽车、智能船舶等逐步应用

《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 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02

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着力补短板、优服务、转动能、强保障,加快形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谱写交通强国建设海运篇章。明确到 2025 年,基本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品质和安全绿色智能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综合竞争力、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强化船舶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重点任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9.09

推进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铁路和水运有序转移。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控制标准及船舶排放区要求,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

交通运输部

2019.07

推动自动驾驶船舶、自动化码头和堆场发展,加强港航物流与上下游企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到2025 年,交通运输成为北斗导航的民用主行业,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公网和新一代卫星通信系统初步实现行业应用

《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 部、中央网信办、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

2019.05

加快现代信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与航运要素的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智能航运新业态。以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等运输船为重点, 开展船舶自主航行、能效监测与优化控制、货物状态监控与优化配载、船体及设备系统全生命周期状态监控与管理等智能船舶技术的推广应用

《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11

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从 2019 1 1 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 的船用燃油;2020 1 1 日及以后建造的 15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2017.11

2025 年,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要求推动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燃油质量等方面的部门间联合监管机制,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十三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科技部、交通运输部

2017.06

为实现交通运输业转型发展需求,十三五期间将安全、便捷、高效、绿色、智能、综合作为未来交通运输业相关领域发展的主导方向,系统部署交通科技创新的重点任务, 引领和支撑我国交通领域健康发展。培育绿色、智能船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 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 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02

引导航运企业加快构建全球海运网络,优化航线布局,加强船舶调度,实现吨位共享、舱位互租、航线联营。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船舶装备

《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

2016.05

提出八大主要任务,分别是建设海运强国、打造黄金水道、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发展现代水路运输服务、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绿色平安发展和完善法规规范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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