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进一步压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现就全面做好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建立规范化可持续管护机制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做好“路长制”工作,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完善“路长制”工作机制
        
        (一)制定“路长制”实施方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在推动出台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市、县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完善“路长制”运行机制,确保到2022年,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全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立“路长制”组织体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推动各县(市、区、旗)设立农村公路总路长,并分级设置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工作由同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或相应的机构承担。县、乡、村三级路长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明确“路长制”工作职责。省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考核等工作,不断健全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体系和保障制度,加强对市、县两级的监督考核。市级领导小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有效落实省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县级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县级总路长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县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县、乡、村三级路长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分别对所辖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落实保障措施,促进“路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和统筹工作,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职责,细化县、乡、村三级路长具体职责和责任清单,制定“路长制”具体工作制度,完善“路长制”考核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要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支撑“路长制”有效运行。
        
        (三)加强信息公开。将“路长制”有关信息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通过设置公示牌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县、乡、村各级路长名单,标明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管护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级路长履职尽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交通运输部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农村公路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铁路运输行业相关政策: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

我国及部分省市铁路运输行业相关政策: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

为促进铁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3月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增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

2026年04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公交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公交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

为促进智慧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

2026年04月07日
从“新兴产业”到“新兴支柱产业”:“十五五”国产大飞机政策体系迎战略跃升

从“新兴产业”到“新兴支柱产业”:“十五五”国产大飞机政策体系迎战略跃升

“十五五”规划(2026-2030)对国产大飞机产业的战略定位发生了质的跃升。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航空产业表述从以往的“新兴产业”调整为“新兴支柱产业”。这一变化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前者侧重于鼓励创新、培育市场主体,处于“从0到1”的孵化期;而“支柱”二字则表明航空产业已初步具备支撑国民经济大盘的能力,政策

2026年03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跨境电商物流行业相关政策:持续促进物流一体化

我国及部分省市跨境电商物流行业相关政策:持续促进物流一体化

为促进跨境电商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2月海关总署等发布《海关支持和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新一轮措施》持续促进物流一体化。支持琴澳联动发展国际航空物流业务,支持加快建设澳门国际机场横琴合作区前置货站。

2026年03月1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航空运输行业相关政策:开拓国际航班空运过境货物转运应用场景

我国及部分省市航空运输行业相关政策:开拓国际航班空运过境货物转运应用场景

为了进一步推动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鼓励公共数据资源和铁路、水运、航空、口岸等基础交通物流数据资源向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开放。

2026年03月17日
我国飞行控制系统行业相关政策:明确开展飞行控制系统数据记录等标准制修订

我国飞行控制系统行业相关政策:明确开展飞行控制系统数据记录等标准制修订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飞行控制系统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飞行控制系统行业稳定发展,比如2026年2月四川省发布《四川省低空智能重点产品培育工作方案》,支持企业重点突破自主飞行辅助系统、飞行控制系统等关键技术,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支持低空装备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聚源兴

2026年03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仓储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技术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仓储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技术应用

为促进智能仓储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引导交通物流企业实施供应链发展战略,延伸拓展仓储、配送等服务,强化全链条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能力。

2026年03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商业航天行业相关政策:到2027年基本实现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商业航天行业相关政策:到2027年基本实现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商业航天行业发展迅速,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我国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产业政策,为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2026年03月02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