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废除《条例》强制保险后,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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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道部于2012年12月24日公布了废除1951年4月24日颁布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废止。从2013年1月1日起,火车票价相应下调,执行取消强制保险后的新票价。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铁路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也就是,强制保险费不区分列车等级和席别,每张火车票中均包含,都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而不是全部票价的2%。 而基本票价是指普通旅客慢车(即绿皮车)的硬座票价。在废除该《条例》的同时,铁路部门将采取适当缩小票价计费单位,降价幅度等于或大于强制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具体为:将旅客票价最小计费单位由1元调整为0.5元,强制保险费不足0.5元的,票价相应降低0.5元;超过0.5元、不足1元的,票价相应降低1元。除实行公交化票价的线路外,每张火车票的票价都会有所降低,最少扣减额0.5元。
根据1992年的《条例》,铁路旅客的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定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而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而《条例》规定的旅客之保险费,包括在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这意味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铁道部为自己买的保险,但费用却来自旅客。废除《条例》强制保险后,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此法废止最大的意义是终结了旅客“为铁道部买保险”的日子,在乘坐火车出现问题之后,将有更加明确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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