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25日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内河禁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开始实施。日前,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禁运目录》)正式发布,并于8月25日起实施。该《禁运目录》明确了不得通过内河运输的308种危险化学品。应需而生明确禁运范围。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禁运目录》)正式发布,并于8月25日起实施。该《禁运目录》明确了不得通过内河运输的308种危险化学品。应需而生明确禁运范围
此次出台的《禁运目录》是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应迫切的现实需求而生。
由于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内河水域环境保护,《条例》对内河危化品禁运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在内河封闭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那么,“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具体包含哪些?《条例》规定,这一范围应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明确。
自2003年6月24日起,我国内河危化品禁运是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执行的,对该目录中确定的335种剧毒化学品实行禁运。如今,这一目录已被今年5月1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取代,新目录整合了2002年分别制定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提升了剧毒化学品的评定标准。据悉,新目录中的剧毒化学品种类从335种大幅减少为148种,其中包括140种原有品种和新增加的8种剧毒化学品;原有其余品种中,160种被列为危险化学品,35种不再属于危险化学品。
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并发布新的《禁运目录》,重新明确禁运范围,以便各相关单位执行。
调整内容确保平稳过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禁运目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也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此次《禁运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坚持安全第一,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根据上述原则,相关部门以现有的禁运范围作为基础,做出了三点调整。
首先,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包含的148种剧毒化学品全部列入内河禁运范围。其次,《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不再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的160个品种,考虑到在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缺乏充分论证,可能对人民财产安全、公共环境保护产生巨大影响,暂继续列入内河禁运范围。此外,对于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35种化学品,将不再被列入内河禁运范围。
明确标准建立动态机制
据悉,现在试行的禁运范围是经过相关部委反复研究,听取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书面征求3部门意见后形成的,目前仍属于过渡时期的政策。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共同成立《禁运目录》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尽快建立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遴选工作机制,制定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遴选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适运性评估的审核内容和程序。
遴选工作将兼顾内河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与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广泛听取意见,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将经论证适合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时从禁运范围中剔除,将经实践检验或论证不适合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新品种及时纳入禁运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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