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2016年中国港口货物装卸仓储行业监管情况、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环境分析。该意见要求将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参考:《中国公路货物运输产业专项调研与产业投资分析报告(2014-2019)》》
(一)中国港口行业的监管和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行政规定
1、港口行业的监管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呈现出中央管理逐步退出、逐步市场化、逐步开放的特征。
1984年以前,我国主要港口的经营主体为政企合一的港务局,直接隶属于国家交通部;1984年,中国政府对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秦皇岛港仍由中央管理外,沿海和长江干线37个港口采取“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1年11月,《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
该意见要求将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2002年3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港口公共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取消港口公用码头在投资比例方面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200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中国在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港口法》确立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体制,并指出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法》的实施有利于港口行业加速步入市场经济体制。
2、港口行业的法律法规
港口行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运行业。主要港口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3年6月颁布,于2004年1月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1月发布,于2014年12月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的范围、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依据该规定,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颁布,于2002年1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个人或单位使用海域,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且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4)《河北省港口条例》
《河北省港口条例》于2011年11月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起实施。《河北省港口条例》重点对港口管理体制、地主港建港模式和港口经营等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由港口管理部门承担,鼓励多元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增强了港口岸线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力度。此外,为支持港口发展,还对港口项目建设用海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
(5)《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颁布,于2012年7月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依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港口作为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规划、准入、建设、运营一直受到政府较为严格的管理,港口行业发展与行业政策紧密相关。整体而言,我国港口行业享受的政策环境较为积极、宽松和稳定,有利于港口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3、港口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中央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港口行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为港口的发展提供支持。国家诸多发展规划中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港口行业在内的基础设施性产业。近年来,影响港口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原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该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点、区域内港口现状及港口间运输关系和主要货类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全国沿海港口划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强化群体内综合性、大型港口的主体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初步形成网络设施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运输服务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交通运输部2011年4月发布的《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到“十二五”末,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综合运输规划体系,统筹各种运输方式之间以及各种方式与城市交通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继续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沿海港口结构与布局,着力拓展港口功能,提升港口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以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为重点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运输服务水平,建设现代化的内河水运体系。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应加快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专业化和高效率的港口体系,加大老码头更新改造力度,提高港口码头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应加快节能环保性交通运输装备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港口RTG“油改电”工作,加快淘汰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设备,引导轻型、高效、电能驱动和变频控制的港口装卸设备发展;应加快节能高效运输组织体系建设,强化港口生产运营管理,提高货物集疏运效率、装卸设备利用率和港口生产作业效率。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要建立更加全面、高效的交通运输运行监测网络,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与综合利用水平,在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发展现代物流、实现低碳绿色交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为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与保障。将重点实施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并完善港口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开展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工程建设,示范开展港口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继续深化各业务领域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应用。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指出,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研发取得一批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标准化建设适应行业发展要求,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支撑实现《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的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输服务、绿色交通和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关于港口重点研发方面,将研究港口基础设施耐久性关键技术,港口码头健康检测评估、修复加固和改造技术,港口装卸机械健康监测与性能改造技术,港口建设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岸线技术等。将重点推广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技术、港口船舶岸电利用技术等。
《“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完善煤炭、进口油气和铁矿石、集装箱、粮食运输系统,海运服务通达全球;70%以上的内河高等级航道达到规划标准,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将积极发展水路运输。完善港口布局,提升沿海港口群现代化水平。推进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西南沿海港口群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推进与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相关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加强港口深水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系统建设。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推进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和京杭运河航道建设工程,加快建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相应建设其他地区航道。加快内河主要港口规模化港区建设,发展专业、环保港区。
交通运输部2014年6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对推进我国港口转型升级提出指导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质量效益高、枢纽作用强、绿色安全、集约发展、高效便捷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港口信息化带动作用更加突出,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港口发展基本实现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由主要提供装卸服务向提供装卸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长向着力提升质量和效益转变。
4、与港口行业收费政策相关的规定
我国港口行业收费适用的主要规定包括:
(1)《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于2000年3月颁布并于2000年4月起生效。该收费办法对中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内贸易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费用分类、计费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各港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2)《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7月颁布并于2005年8月生效。规则适用于国内贸易集装箱及散货/件杂货装卸费、拖轮费、系/解缆费、靠泊费、开关舱口费、储存费及劳务费;规定内贸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3)《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1997年4月颁布、于2001年12月修订并于2002年1月起施行。该收费规则规定了中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适用于国际贸易的集装箱及散货/件杂货装卸费、拖轮费、系/解缆费、靠泊费、开关舱口费及劳务费;并规定外贸非集装箱货物装卸费、外贸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基本费率收取,非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
(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9月起执行。该通知决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同时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5)《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和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5年9月颁布,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6)《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颁布,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起实施,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7)《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起执行。该通知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