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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6年中国港口行业监管与法律法规

 导读: 2012-2016年中国港口行业监管与法律法规。我国港口码头行业集装箱、货物装卸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受我国法律法规监管,并受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

参考《2016-2022年中国港口码头行业竞争现状及十三五投资决策分析报告


        1、港口行业的监管 

        我国港口码头行业集装箱、货物装卸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受我国法律法规监管,并受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港口业务经营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其中包括港口及相关规划、项目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经营、海洋生态、安全、环保、运输及代理、报关、报检、保险、理货等范围。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2、港口行业的法律法规 

        港口行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运行业。港口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商法》、《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 

        其中部分主要港口行业法律、法规简介如下: 

        1)《港口法》 

        《港口法》于 2003 6 28 日颁布,于 2004 1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与建设、经营、安全与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按照《港口法》,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于 2009 11 6 日颁布,于 2010 3 1 日起施行,根据20164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的范围、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依据该规定,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相关服务活动等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3)《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于 2001 10 27 日颁布,于 2002 1 1 日起施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使用权、使用金、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个人或单位使用海域,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且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港口用海最高期限为 50 年。 

         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于 2012 5 22 日颁布,于 2012 7 1 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依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5)《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于 2007 1 25 日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07 3 1 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管理、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国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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