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运输部助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高质量的出行服务明显供不应求,加之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出租车行业发展困难重重。
参考《中国出租车客运市场分析与盈利空间评估报告(2015-2020)》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高质量的出行服务明显供不应求,加之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出租车行业发展困难重重。
同时,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的同时,又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旧矛盾叠加,情况错综复杂,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为此,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认真研究了美、日、西欧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于 2015 年出台了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也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交通运输部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终于 2016年 7 月 28 日正式对外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与 2015 年 10 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些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几大方面:
首先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出新业态的特征。其次是关于网约车车辆报废标准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没有达到 60 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再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暂行办法》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暂行办法》规定,一,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有知情权。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的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三,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流向国外。
此次两项新规的正式公布,对乘客、运营平台以及传统出租车企业都将有重要的影响,首先新规进一步规划了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以及运作方式,能最大限度的确保乘客的权益、乘车安全和服务质量。其次,此次新规,正式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这也将为老百姓的出行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选择,缓解打车难等问题。最后,两项新规的同时发布,使得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成为可能,不仅有助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也有利于网约车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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