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农产品冷链物流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市场商机分析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以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通知明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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