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港口建设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未来前景分析报告》
1、港口行业的监管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呈现出中央管理逐步退出、逐步市场化、逐步开放的特征。
1984 年以前,我国主要港口的经营主体为政企合一的港务局,直接隶属于国家交通部;1984 年,中国政府对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秦皇岛港仍由中央管理外,沿海和长江干线37 个港口采取“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1 年11 月,《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
该意见要求将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2002 年3 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港口公共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并自2002 年4 月1 日起取消港口公用码头在投资比例方面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2004 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中国在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港口法》确立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体制,并指出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法》的实施有利于港口行业加速步入市场经济体制。
2、港口行业的法律法规
港口行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运行业。主要港口行业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3 年6 月颁布,于2004 年1 月生效,于2015 年4 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09 年11 月颁布,于2014 年12 月第一次修正,于2016 年4 月第二次修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的范围、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依据该规定,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 年10 月颁布,于2002 年1 月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个人或单位使用海域,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且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4)《河北省港口条例》
《河北省港口条例》于2011 年11 月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2 年1 月起实施。《河北省港口条例》重点对港口管理体制、地主港建港模式和港口经营等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由港口管理部门承担,鼓励多元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增强了港口岸线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力度。此外,为支持港口发展,还对港口项目建设用海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
(5)《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于2012 年5 月颁布,于2012 年7 月生效。根据该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依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港口作为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规划、准入、建设、运营一直受到政府较为严格的管理,港口行业发展与行业政策紧密相关。整体而言,我国港口行业享受的政策环境较为积极、宽松和稳定,有利于港口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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