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调研报告《2017-2022年中国港口建设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未来前景分析报告》
我国港口行业收费适用的主要规定包括: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1 年4 月颁布,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 年10 月起生效,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4 年11 月颁布、2015 年1 月生效。该通知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5 年7 月颁布、2015 年9 月生效。该通知决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同时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 英尺、40 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 元、15 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 元。
(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于2015 年12 月颁布、2016年3 月生效,明确了港口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该办法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 项减压到18 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 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 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 条;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 项政府定价,将6 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 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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