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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无人机行业适航管理现状及立法路径分析(图)

          一、无人机适航管理与法律监管的双重缺位

          1、无人机适航管理的缺位

          1 ) 无人机国家标准空白。当前无人机只存在行业标准,缺乏国家标准予以统一规制。就行业标准而言,也只存在三种行业标准,即 CH/Z3001-2010,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等两项测绘标准;CH / Z3002-2010 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技术标准的统一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监管的前提条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予以规制容易导致无人机粗制滥造,长此以往会使得无人机产业发展趋向于无序。

 
图:无人机“黑飞”现象

          2) 缺乏良好的监测手段。相较于成熟的民用航空而言,监测手段是相当成熟,可以采用雷达监测、ADS-B 手段监测。而对无人机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因为无人机轻型,通常用于低空飞行,其较低的造价决定它们不可能搭载相应的机载应答机。而单纯通过地面雷达予以搜索,耗时费力; 且由于无人机体积小,雷达侦测后反馈不明显。这些因素导致对“黑飞”无人机难以快速发现,快速制止其违法行为,给针对无人机“黑飞”的法律监管造成了障碍。

          2、无人机法律监管的缺位

          1) 无人机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鉴于无人机存在双重属性,即兼具商品普通属性与特殊飞行器属性,因此其监管部门相对复杂。具体来说,从其开发、出售、运行、保修、报废等整个流程而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约 10 多个,其中尤以民航、市场监督为重。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的飞行管制监控,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飞行器质量的监控。而根据无人机的用途也会涉及到其它监管机关,如用于体育竞赛则涉及到体育总局的监管; 如果涉及到窥探个人隐私等问题则又涉及到公安部门。如此众多的监管主体,提高了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审批难度。空管与民航等部门的多头管理,导致审批程序异常繁琐,部门互相推诿使得无人机飞行审批时间较长,耽误了无人机运营公司正常运营业务的开展。

          2 ) 无人机适航法律管理不健全。无人机的发展较普通民航有其独特之处: 无人机的使用数量多; 价格相对低廉; 需求量急剧上升,这些特点使得现行的法律《民用航空法》以及其它的民航规章无力承载; 这类规范主要涉及大型载人航空,无人机的制造与使用缺乏法律管理的具体规制。《民用航空法》作为上位法未明确对无人机的法律监管,使得无人机的法律管理处于真空状态,下位法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撑,也无法在法律层面细化并推出较好的法律管理方式。长此以往,如果一味地以载人航空的要求规制无人机,势必影响无人机的发展。同样,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往往是“权力寻租”的最佳去处,无人机巨大的发展市场有可能因为法律真空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无人机市场快速发展,然而监管规定处于空白的弊端不可忽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等临时性规定存在大量漏洞与缺陷。使得无人机适航监管与法律监管均不能有效实施,其存在的审批流程、管理方式、处罚标准等法律程序不完善,以及有关飞行条件、区域以及适航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的缺乏,是导致“黑飞”现象的罪魁祸首。首先,目前无人机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规定,也就是没有适航许可的“身份证”,无法查清空域飞行的无人机所有者,一旦无人机造成危险后果,不能准确快速地定位无人机所有者承担法律责任,仅凭借准入机制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是远远不够的。但是无人机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特点,仅依据相关法律建立无人机驾驶员资格准入机制,缺乏相应的定期考核评估与学习机制,难以对无人机驾驶员综合素质进行长远把握。其次,监管漏洞百出,无法做到人机统一监管,市场监督仅针对无人机质量进行检测却忽视无人机驾驶员,而空管部门仅针对驾驶员资格认证,只关注“适航许可”,忽视对无人机质量检测。由于无人机的双重属性,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需要齐头并进才能从源头彻底杜绝“黑飞”现象。

          二、无人机适航管理中的法律跟进

          1、无人机适航管理的解决方案

          1.1“双证”齐全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4年中国无人机产业市场发展需求调研与投资商机分析预测报告

          2013 年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和 2016 年的《轻小型无人机运行( 试行) 规定》将无人机驾驶员大致分为三类,驾驶 7 kg以下的无人机无需证照管理,驾驶 7 kg 以上的无人机全部纳入民航管理。进行 7 kg 以上无人机操控飞行的必须是取得飞行执照的专业人员,而不是有飞行能力但没有飞行执照的业余爱好者。在之前的相关报道中可以了解到,我国的无人机驾驶员多数都是没有飞行执照的,而且飞行过程中也没有民航局的批准、监督、审核和指导,这样的试飞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掺杂了极多的不稳定因素。但是,基于我国的现状,大多数的无人机驾驶员只是业余爱好者,并未持有合格的飞行执照。

          目前,上海近 4 000 名无人机驾驶员中拥有驾驶证的不到 30 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形同虚设。笔者建议,应当在审核监管阶段加大力度防范飞行主体的不适格,双证的设立应当在无人机飞行购买与审批阶段一次性落实,购买阶段要求飞机编码与购买者都做出登记并且一一对应。无人机飞行的审批阶段,要求双证对应,即通过对无人机进行编码,发放无人机飞行号牌,对无人机驾驶者的资格证进行绑定,做到“一人一机一码”,即对应注册审批的无人机要统一注册技术编码,通过所注册的编码快速找到无人机飞行驾驶者,若只有飞机编码而无从查询到驾驶者,则可通过编码查询该无人机的购买者,要求无人机的购买者做出相关说明,若不能做出相关说明,可以参照交通肇事的情形予以处理。绝对禁止尚未取得飞行执照的个人或组织私自进行任何飞行活动。这样,无人机驾驶员不仅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飞行时自身和所可能造成的危险,也有助于相应的空管部门在发生无人机违法飞行的情形下,快速确定无人机的持有者或者飞行者,处罚违法行为人。

          1.2发展速度快和管理要跟上

          针对无人机“黑飞”现象频繁,加强空中监管的技术手段迫在眉睫。而最新出台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试行) 》首次对无人机的运行云平台监管做出了规定。显然,无人机的监管与载人航空的监管是不相同,载人航空飞行器设施完善,往往配备舰载应答设备。而无人机体型小,无法准确探测,并且由于价格低廉,配备舰载应答机也不切实际。因此结合“互联网 + ”与云技术,监管无人机飞行,势必是未来发展趋势。搭载 GPS 或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实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飞行情况,通过定位系统给出的飞行反馈与审批系统的飞行审批记录进行一一复核,发现若有不符的飞行记录,则通过定位系统反馈,快速定位阻止违法飞行行为的发生。

          2、 无人机立法规制的路径探析

          2.1明晰监管主体和厘清监管对象

          为了破解“黑飞”困局,首先要明确无人机飞行的监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现阶段监管部门是松散不明确的,我国应该成立专业的无人机航空管理工作委员会,将其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将民航、空管、体育、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整合在一起,建立无人机管理工作小组,由无人机管理工作小组初步执法,在对违法行为初步定性后,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名义上无人机的监管主体是无人机航空管理委员会,但其监管权力并非实质性的集中,只是名义上的集中,是为了方便无人机的监管,最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监管部门。

          监督对象广义地来说是无人机,但并非所有的无人机都应该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法律监管的对象应当是会侵害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违法无人机飞行行为。因此,应当通过设置一定的标准,以明晰进行何种程度的无人机飞行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戒。现阶段 2016 年公布的《轻小型无人机运行( 试行) 规定》,民航局按质量划分,将无人机划分为 0 ~ 1. 5 kg,1. 5 ~ 7 kg 两类。仅通过单一的质量分类确定监管对象是不够的,还应当引入无人机类型、无人机飞行的高度、无人机用途等诸多因素。确立不同的监管标准,而现行标准只是区分了植保类无人机、无人飞艇等,不符合现行无人机发展的趋势。只有根据无人机类型结合其用途,兼采飞行高度确立需要监管的对象,才不会无端浪费法律资源。

          2.2贯彻无人机立法原则

          干预最小原则: 无人机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自然也少不了对其广泛的监管。监管要严厉但并不意味着是全面干预,奉行干预最小原则,关键是保障无人机产业的健康起步,而并非以施加增加太多法律负担为目的。甚至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鼓励政策,促进无人机行业、产业的蓬勃发展。风险分级处理原则: 针对无人机飞行的危险等级,设立有区分的危险处理应急机制,当发生无人机险情时,首先确立风险等级,其次根据风险等级确立应急方案。通过合理的风险分级,才能将法律资源使用在刀刃上。风险分级的考虑因素除了无人机自身特性,即无人机类型、飞行高度、飞行质量,还应当包括无人机所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程度。

          2.3健全并完善无人机产权机制和空中交规

          当前法律体系下,空中交规并不完善,因此需要再进一步立法明晰。无人机登记、维修、报废这三个阶段,以及无人机登记与转让这两个阶段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晰。其基本内容还应当涵盖确立无人机属性,是航空器,还是属于一种普通的动产。通过对无人机进行技术编码既方便监管,但同样也具有类似的公示作用,表明无人机并非无主之物。如果涉及到无人机的转让,那么编码所对应的技术信息也应当做出相应的变更,以明确无人机的权属。这些问题都是从无人机本身的法律属性出发探讨的,并不是属于无人机使用流程中的外部规制。

          外部规制则更多的是指空中交规,主要涉及如下:

          1) 合理设置无人机禁飞区域。同传统航空一样,无人机的空域飞行不应当是无限制的,尤其是在大城市,应当设置一定的禁飞区域,避免在人口稠密的市中心飞行。高架桥、高压电线、信号塔附近区域,机场起降区域也应当设置禁飞区域。对于军事区域、政府机关部门为了保密也应当设置禁飞区域。而相对于郊区,农村禁飞区域可以适当放宽。

          2) 统一无人机信号管理标准。无人机和普通民航不同,主要在于人机分离,因此,当发现无人机飞行时,不能通过塔台地面人员进行即时沟通消除空域危险; 无人机之间也不能通过相互联系避免碰撞,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无人机信号管理标准。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释放携带自身飞行信息的无线电波。由附近的无人机接收后,将信息反馈给驾驶者,这样就能顺利地避免无人机飞行事故。而信号的反馈必须统一标准,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对方发出的无人机飞行信息。

          3) 健全无人机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无人机事故发生后,不管是空中解体,还是坠落后解体,都有极大的可能毁坏地面财物,甚至可能酿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完善无人机事故应急机制是避免无人机危害扩大化的首要选择。在技术上完全可以通过 GPS 或者北斗卫星系统快速定位事故发生地。通过对现场的检验、勘察、鉴定,确定责任主体、过错方。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无人机事故后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则可以按照侵权规则予以处理,要求无人机运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若造成大面积起火,则可以按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4) 明确无人机违规处罚条款。若无人机并未酿成重大事故,仅仅是违背了行政规章,那么有必要对无人机运营者科处罚款,甚至于吊销无人机驾驶资格。如果运营者不接受处罚,则可以对违法运营的无人机予以扣押,申请拍卖折抵罚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强制执行。无人机的兴起给当前的法律规范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地完善法律规范,使得空中飞行安全与飞行秩序得到充分保障。

          无人机同样也需要一部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一样能够全方位规范的“空中交通安全法”予以规制。而无人机立法、执法并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轻易解决的,而牵涉到众多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统一部署,统一规划,针对无人机驾驶与运营审批; 无人机登记与转让审批; 无人机飞行与适航等事项做出细化规定。只有通过无人机法律规范的顶层设计,才能确保无人机市场的蓬勃发展。

          三、结束语

          无人机的发展在“互联网 + ”的推动下,需求急剧增加步入了发展的新潮流,在体育竞技、物流服务、运动摄影等产业方向得到了大量运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将推动民航事业再上新台阶。对无人机运营进行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可以促进无人机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的无人机法律规范不管是适航管理,还是法律监管方面都存在缺位,而这两方面是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所必不可缺的。通过对无人机立法路径进行剖析,明晰无人机监管主体,厘清无人机监管对象。以“干预最小”原则与“危险分级处理原则”为立法宗旨,建立和完善无人机产权机制和空中交规制度。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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