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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分析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共享单车行业市场发展动向调查与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报告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尝试用“信用免押”模式解锁押金模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目前,行业内采用的信用监管模式有两种,一是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如ofo和永安行公司与芝麻信用合作监管;二是由服务提供企业建立独立的用户信用管理体系,如摩拜公司建立行业首个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魔方”监管用户行为。这两种信用监管模式都是在对部分领域信用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用户的整体信用评价,且缺少对企业的监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规范发展体系,加强信用管理,构建多层次、高效率、全方位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

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资料来源:互联网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车辆违规停放,骑行交通事故,盗窃诈骗行为,企业押金账户安全,自行车产品质量,等等,都是交易行为中缺乏诚信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通行作了明确规定,车辆停放、行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学龄前儿童需在监护人陪同下骑行等。我国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约束。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信用记录、共享和联合奖惩,实施“先监管、后进入”的准入机制,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我国信用管理制度陆续发布,地方性信用立法提上议程,针对失信行为联合奖惩的制度较多,加大执行力度,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奖惩措施,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明确信用监管主体,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其监管不能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或社会自治,而服务提供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管”与“被管”,需要把握该行业多元主体及其利益关系,构建社会共治的信用监管体系。行政职能部门应充分鼓励服务提供企业作用的发挥,给予更多的发展选择、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等,协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对纳入信用基础数据库的企业,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奖惩。促进与社区、街道、环卫等单位合作,实施网格化监督,及时排查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数据库。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第三方信用评价,发布行业规范或公约,划分失信行为等级,实现与信用基础数据库互通共享。企业主体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监管,多方参与监督和举报用户失信行为,司法和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避免向用户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的发生。

        3、加快信用记录建设,纳入信用基础数据库

        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服务提供企业和用户信用记录纳入基础数据库。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与已建设信用数据管理平台的服务提供企业对接,定期共享用户信用记录;尚未建立独立信用数据管理平台的企业采用全量报送、增量更新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通过设置专用端口供社会监管人员取证上报。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归集、使用、共享和保护用户个人的信用信息。

        4、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各级信用信息系统将归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用信息与国家信用平台共享,建立全国单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联盟,让违法违规使用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完善的联合奖惩机制。一是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创新技术手段,升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和监控系统,锁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准确信息;发动单车猎人等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将企业和用户履约情况与征信挂钩,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影响企业在享受财政资金支持、招投标等领域支持,个人信贷、签证、出行等也将受到负面影响。对严重失信和多次失信行为将被列入“老赖”名单,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加大曝光力度。二是健全褒扬和激励守信行为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企业和用户,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降低守信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等,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持续发展。

        5、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红黑榜” 

        服务提供企业大多采取用户信用分体系奖惩用户信用行为,违停、破坏等失信行为扣积分,当用户信用积分低于某一个数值时,将取消这一用户的使用权。信用积分是企业对用户信用评价的估值,但信用评价不等于信用定价,信用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信用评价标准,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发生的失信行为纳入到用户经济行为中,关联其他领域信用行为,形成完整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用户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信用“红黑榜”,如用户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某一标准,就会上“黑榜”,该用户需用信用成本来买单,在其他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约束。“红榜”用户将取得相关激励,享受各类免押金优惠,办理信用卡、贷款等提供绿色通道,鼓励用户诚信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违规行为。

        6、创新信用监管技术,建立信用大数据平台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信用基础数据库,结合大数据分析,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需求热点,引导城市交通合理规划,指导车辆精准投放。鼓励企业开发推行“电子围栏”,打造“无桩有站”的模式,从技术上解决违停问题。在车辆上安装GPS锁,作为联合奖惩机制的辅助技术,更加有效地判断失信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车辆的预约服务以及管控措施,合理安排各投放点的车辆数量,试行车辆升级服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共享经济发展的一次重要探索,现有的社会条件,包括价值观念、信用建设、监管方式等尚不能适应商业模式和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创新,导致日益普遍化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遭到损毁、上锁专用和竞争性破坏等,用户的账户押金和信息安全拷问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因此,为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能够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必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制定和完善信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行业自律方面服务标准规范和机制的建立,加大信用信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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