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 |
具体分析 |
2015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 |
明确表明:“推进干支线飞机、 直升机、无人机和通用飞机产业化。” |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明确提出推进民用飞机产业化,大力开发市场需求大的民用直升机、多用途飞机、特种飞机和工业级无人机,这是首次将无人机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
明确了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民用无人机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值达到600亿元,年均增速40%以上。到2025年,民用无人机产值达到1800亿元,年均增速25%以上。产业规模、技术水平、企业实力持续保持国际领先势头,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及产业体系,实现民用无人机安全可控和良性健康发展。 |
2019年5月,民航局下发《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 |
提出要构建“社会管理+行业管理”的格局,形成安全、高效、顺畅、可持续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行体系,实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无缝隙”融人国家空域体系,打造与各类航空器相适应的运行生态系统。
到2020年,将完成无人驾驶航空运行顶层设计,建立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统筹开展试点示范运行;从2036年到本世纪中叶,将全方位提升我国在无人驾驶航空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国际民航规则标准话语权和技术创新引领力,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应用及管理全领域向民航强国跨越的目标。 |
2019年7月19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9- 2025年 )》 |
指出重点发展大中型通用航空飞机、工业级无人机和航空发动机研发制造等。 |
2019年4月26日,长治市发布了《长治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 2019-2035 )》 |
根据该规划,通航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搭建通用航空产业促进中心、通用航空技术转化中心、通用航空数据与信息服务区域中心、无人机运营管理中心四大产业支撑平台。 |
目前,我国无人机的研制、销售、使用和出口相关监管机构主要包含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信部、中国无人机产业联盟、深圳无人机协会、商务部及海关总署等。
部门 |
负责事项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主要负责无人机运行、空中飞行、无人机驾驶员与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2019年11月19日,民航局在其官网上贴出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UTMISS(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线上数据收发接口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2009年7月,国家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和2018年8月颁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执照和等级要求及民航总局对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的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装备工业司 |
主要负责机械、航空、汽车、船舶和重大技术设备的行业管理。无人机作为航空设备的一部分,其研制生产管理工作应由装备工业司负责。 |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
主要负责无人机的频率管理:2015年4月15日,工信部无管局下发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 用事宜的通知》,规划840.5-845MHz、1430-1444MHz和2408-2440MHz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商务部及海关总署 |
主要负责无人机的出口方面的管理。2015年7月31日,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
中国无人机产业联盟 |
主要从事中国无人机通用技术标准的起草与制定。 |
深圳无人机协会 |
深圳无人机协会主要负责加强行业自律,营建有序、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协会成立“中国无人机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并举行《中国无人机系统技术规范》研讨会,联合中国无人机产业联盟陆续推出《无人机系统技术通用标准》、《公共安全无人机系统通用标准》等11项标准。 |
近些年,我国无人机行业进入迅速发展阶段,其中民用无人机更是连续三年维持超五成的增长率。但由于“黑飞”事件发生较为频繁,国家政府先后发布一系列相关政策进行监督管理,逐渐开始完善无人机行业运行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合法化运行,并带动民用无人机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时间 |
政策文件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2017.05.16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
民航局 |
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 |
2017.05.17 |
《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 |
民航局 |
为减少对机场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的影响,促进电子围栏系统等类似技术的应用,我局汇总整理了民用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现首批公布155个机场相关数据。 |
2017.06.22 |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
国家标准委等8部委 |
《指南》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类标准、管理类标准、等技术类标准、在不同行业的应用类标准。 |
2017.08.09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民航局 |
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
2017.11.28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交通部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
2017.12.01 |
《无人机围栏》、《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 |
民航局 |
两部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我国由此成为全球范内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国家。 |
2018.01.26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民航局 |
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 |
2018.03.06 |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民航局、公安局 |
在重大活动期间非法飞行无人机的,设定了严格处罚标准;对无证飞行无人机,不服从民航管理的非法行为,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有关规定处罚。非法飞行无人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从重处理。 |
2018.03.15 |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财政部 |
明确了试点产品的选定条件和遴选程序,并对年度试点资金量和补贴标准做出了指示。 |
2018.03.21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
民航局 |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 |
2018.04.09 |
最新《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
民航局 |
明确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
2018.05.11 |
《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民航局 |
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 |
2018.05.23 |
《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
民航局 |
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 |
2018.05.2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明令禁止9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涉及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运行。 |
2018.06.28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8年版) 》 |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 |
在航空领域取消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飞机外资股比限制。 |
2018.08.14 |
《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 |
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
2018.09.28 |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
民航局 |
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
2018.11.23 |
《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 |
工信部 |
明确制造企业年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等。 |
2019.01.04 |
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
民航局 |
包括调整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 |
2019.05.14 |
《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民航局 |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健康发展,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与服务质量。 |
2019.11.19 |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
民航局 |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UTHISS线上数据收发接口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
2020.03.20 |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工信部 |
到2020年,民用无人机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值达到600亿元,年均增速40%以上。到2025年,民用无人机产值达到1800亿元,年均增速25%以上。产业规模、技术水平、企业实力持续保持国际领先势头,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及产业体系,实现民用无人机安全可控和良性健康发展。 |
2020.05.27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
民航局 |
《指引》主要强调了试验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布局选址、目标定位、重点任务、建设程序和保障措施。首批试验区的申报截止于2020年7月31日,民航局将根据试验区工作的整体布局、实际需求和效果分批逐步扩大范围,统筹推进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 |
2020.06.02 |
《无人机用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用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及其与其配套使用的氢气储存和供应系统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该标准标准号为GB/T38954-2020,实施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
与国家有关发展战略和监管政策相呼应的是,部分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也积极加速开展相关监管政策的研究发布和落地实施,督促有关公司合规合法生产经营,保证无人机行业健康、安全、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时间 |
地方部门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19.01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了企业与飞手责任、禁飞区域、飞行审批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预防事故、明确责任,有效引导合法飞行、合理应用。 |
2019.03 |
浙江省人大常委 |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
从实名、设限、严管三个角度出发,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无人机安全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
2019.04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关于2019“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公告》 |
从管理对象、管理区域、违规行为、违规处罚等角度出发,对“低小慢”航空器的飞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
2020.04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 |
该《办法》从法律层面对民用无人机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呈现出四大亮点。其一是量体裁衣、分类管控,对民用无人机进行详细划分管控;其二是划设区域、放管结合,杜绝无人机管理“一刀切”;其三是紧跟实际、聚焦植保,重点指出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其四是一站申报、简化流程,精简相关的管理流程。 |
2020.05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 |
内容包括:“低慢小”航空器包含类型;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的管控区域等,总计8项具体管理内容措施。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无人机行业投资分析报告-行业运营现状与未来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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