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7日,中国自行车协会在沪召开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宣布成立中国自行车协会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这标志着共享单车被正式纳入国家自行车行业协会。近年来我国相继发布相关行业政策,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具体内容 |
国务院 |
2019年8月1日 |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
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
2019年5月9日 |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对于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新规明确“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新规还设置了收取押金和预存金的上限,如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的2%,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 |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 |
2017年8月3日 |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
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
同时全国各也地区纷纷响应国家政策,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相关条例。作为我国首个发布支持共享单车发展政策的城市,成都政府在2017年3月8日通过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出行。
发布城市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具体内容 |
上海 |
2017年4月27日 |
《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
明确用户的押金及预存金,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相关部门监管;企业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共同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 |
2017年4月27日 |
《共享自行车产品标准》、《共享自行车服务标准》 |
由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制定单位还包括摩拜、ofo、永安行、凤凰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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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2017年9月 |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
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企业需为承租人购买保险、车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等。 |
2017年9月 |
《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
要求共享自行车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控制在小于等于15米的范围内;为避免因车辆损坏而给骑行者带来危险,在车辆安全标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投放车辆一般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完好率不得低于95%;企业需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在电子地图内明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同时还应搭建承租人信用平台,信用不足者将限制其租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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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 |
电子围栏 |
北京东城启动共享单车电子围栏,只奖不罚,正处于试点阶段,停放入位可获信用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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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
2017年4月20日 |
“单车之家” |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联合研发的共享单车管理平台“单车之家”正式推出,为破解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方案。利用可伸缩信号覆盖技术等科技手段,为共享单车开辟专用的停车场所。 |
杭州 |
2017年4月26日 |
《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
提出了政府监管平台、平台规范用户行为的管理逻辑;杭州的职能部门将引导平台控制投放总量;平台必须按“每80辆车配一名运维人员”的标准投入维护力量等规定。 |
深圳 |
2017年6月1日 |
《深圳关于进一步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行为的联合声明》 |
对在深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实行共享单车停用措施从7月1日起已经正式启动。 |
2017年12月27日 |
《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
明确指出,平台应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出行习惯。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将按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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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 |
《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试行)》 |
明确了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在占用人行道停放时须保证1.5米的剩余人行空间。适宜停放区域包括轨道站出入口后方及两侧、公交站台两侧空地或者高架桥、人行天桥下空间,不适宜停放区域包括人行天桥及通道出入口,绿化带、盲道、井盖上等。同时明确了停放区一般采用平面设置形式,标线及地面图案为白色,并提出自行车停放架配置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借鉴日本、德国等先进城市经验设置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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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 |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
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违规投放单车或无法退还押金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3年内不得在深圳新增车辆投放和更新;用户违规骑行、停放单车被罚累计3次,将会被拉入“黑名单”,将面临着暂停或者禁用共享单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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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2017年3月 |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
提出各平台须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为未满12周岁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要求共享单车平台不再新增投放。 |
2018年1月5日 |
《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自各平台企业在我市投放车辆营运以来,车辆规模和用户数都在急速增长,市民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解决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方便获得便利的同时,企业无序投放、故障残旧车辆回收不及时、车辆乱停放阻碍通行、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问题也日趋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方呼吁出台政策文件,以促进这一新兴业态的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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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
2016年12月25日 |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导则》 |
即日起,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在成都有了停放的“正确姿势”——放进白框,统一朝向。 |
2017年3月8日 |
《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 |
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出行。这也是我国首个城市支持共享单车发展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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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
2017年5月29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 |
武汉市将完善慢行车道规划,对新、改、扩建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 |
长沙 |
2018年4月10日 |
《长沙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
从科学合理定位、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引导用户文明用车、规范使用行为、实行实名认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
福州 |
2017年11月23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
南京 |
2019年6月6日 |
《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南京对共享单车企业实施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考核,将企业的运营维护服务、路面日常管理、重点目标管理、清拖违规车辆、运营服务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与企业运力额度相挂钩。 |
沈阳 |
2020年5月8日 |
《沈阳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规范引导共享单车有序发展,解决乱停乱放、无序投放、破坏严重等问题。 |
南宁 |
2019年1月22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 |
一是鼓励发展。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完善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二是注重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总量平衡。三是强化安全。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四是加强协同。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各自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协调、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
天津 |
2017年9月30日 |
《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
企业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本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企业应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企业应接受交通、金融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
2017年4月22日 |
《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对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运营企业、使用者的各方责任,发展原则、车辆登记、企业运营规范及管理、使用者行为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监管与违规处罚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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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
2016年10月21日 |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统一公共自行车管理,规范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解决苏州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东莞 |
2019年5月14日 |
《东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
明确要求企业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确保用户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 |
青岛 |
2017年11月16日 |
《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 |
合肥 |
2017年11月1日 |
《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
明确,合肥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 |
佛山 |
2019年5月20日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
提出,企业应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乱停乱放共享自行车的行为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
宁波 |
2019年5月 |
《关于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 |
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形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多部门及市区两级联动机制,编制发展研究报告,制定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等措施,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
无锡 |
2018年8月1日 |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一是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并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二是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要求。提出了8个方面的鼓励和规范发展政策。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共享单车市场前景研究报告-市场竞争格局与发展潜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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