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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天津、重庆市城管委(局):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公开通报了河北、山东、河南等省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严重影响货车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为督促相关省份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同时指导各地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相关问题,保障全国公路和城市道路网络畅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统称四部门)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公路和城市道路两大领域,深入排查清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问题,全面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建设现代流通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整治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清理规范;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二)坚持实事求是。聚焦保通保畅的目标,全面排查和清理规范,除确因保护上跨桥梁和隧道、收费站以及乡道、村道安全需要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予保留外,其余限高限宽设施和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三)坚持分类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和“分类排查、归口督导、限期整改、集中公示”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整治,确保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道路通行便捷顺畅。

       (四)坚持创新引领。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快构建现代路网监控网络,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和远程精准监管能力,推进公路及城市道路服务管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安全监管和便民服务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改,坚决纠正督查发现问题。河北、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相关地市全面梳理排查,坚决立整立改,确保2020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拆除或取缔工作。对在2019年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又违规恢复或新增设置的,要坚决拆除或取缔,并开展责任倒查。

       (二)全面排查,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情况,并对公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回头看”,做到不漏一处、不留隐患。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基础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严格清理整治。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三)全面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专项整治后依法依规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1),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公示牌,公示设置、养护、审批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微博、报纸等多种渠道,全面公示本省(区、市)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详见附件2),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设置等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四)全面创新,优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公路和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依法明确设置条件、限制高度(宽度)、结构形式和审批流程,提高设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各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置要求和程序,把好新增设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确需依法设置的,要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拆除或取缔相关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后,要依法依规完善警告、禁令和指示等标志。鼓励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在道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和路口等节点位置,优化完善禁令标志,加快设置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水平。在公路改扩建或养护施工中,要合理安排工期,明确绕行路线,做好提前公示、现场组织和交通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出行。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定性,形成存量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排查清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对照排查清单,分类逐项清理,同步完善相关警示、禁令、指示等标志,安装技术监控设施,形成整治清单(拟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单),统一汇总并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2月2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本行业整治效果评估,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按照行业归口,分别报送四部门。四部门汇总研究后,形成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沟通协调,不折不扣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逐街、逐路拉网式排查,建立汇总清单,对账销号管理,限期清理规范,确保整改到位,防止反弹“回潮”。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或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重点督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难以确定主体的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分别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拆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组织形式,大力开展宣传,主动听取货车司机、货运企业和沿线群众的意见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详见附件3)。自2020年11月20日起,每周五11时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人名单、实施方案、排查清单于2020年11月25日前,总结报告、整治清单于2020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四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田厚杰,010-65292022,传真:010-65292781,信息报送邮箱:LWGLC@MOT.GOV.CN。

       公安部:姜育慧,010-66263130,传真:010-66263333,信息报送邮箱:13701096528@163.com。

       生态环境部:崔明明,010-65645582,传真:010-65645587,信息报送邮箱:jidongche@mee.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张旭亮,010-58933961,传真:010-58933981,信息报送邮箱:zhangxul@mohu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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