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运输船舶市场调研报告-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出行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智能出行等新场景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出行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智能出行等新场景建设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智慧出行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智慧出行行业稳定发展,比如2024年7月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算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提出以边缘算力资源支撑自动驾驶算法决策和场景开发,推进解决智能网联汽车面临的复杂场景、多样的交通参与者及突发事件等驾驶难题。

2024年11月2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航空发动机行业相关政策:探索在航空发动机等新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

我国及部分省市航空发动机行业相关政策:探索在航空发动机等新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

为推动进航空发动机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提出重点推动航空行业全面开展大飞机、大型水陆两栖飞机及航空发动机总装集成能力、供应链配套能力等建设。

2024年11月20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货运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加快货运专用铁路和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货运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加快货运专用铁路和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货运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10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探索铁路货运场站开展仓储物流服务,鼓励依托城市铁路场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首末站、城市停车场等拓展快递收发分拣和城市配送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船舶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构建绿色智能船舶规范标准体系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能船舶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构建绿色智能船舶规范标准体系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智能船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智能船舶行业稳定发展,比如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行动方案(2024-2027年)》提出鼓励推广制造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核电装备、汽车、民用航空、船舶海工等企业构建串联全环节要素的数字化平台,打造软硬件结合的创新

2024年11月0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即时配送行业相关政策:加强生活服务和配送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即时配送行业相关政策:加强生活服务和配送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为加强即时配送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4年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数字化发展,打造一批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强物流全链路信息整合,推广使用智能仓配、无人物流设备,加快标准托盘、周转箱(筐)等使用,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2024年11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跨境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跨境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

为加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划》提出建设一批数字国际供应链平台,完善平台信用评价、国际物流、支付结算、信息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等供应链综合服务功能。

2024年11月0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LNG运输船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等燃料动力船型研发

我国及部分省市LNG运输船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等燃料动力船型研发

为推动LNG运输船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电池等动力形式的绿色智能船舶研制及示范应用,推广内河、近海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

2024年10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作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作用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提出鼓励轨道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次性组合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4年10月25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