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认证机构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研究与运营商机前瞻》。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