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木材港口服务行业分析报告-产业格局现状与发展动向前瞻》显示,木材港口服务主要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省级、市级和地方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洋口岸与港航管理局、海关、海事、边检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等。
除各政府职能部门外,中国港口协会也涉及港口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港口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中国港口界唯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主要由全国港口行业内以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为基本职能,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政府与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和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
(1) 目前木材港口所涉及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
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
2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 |
交通运输部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3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
年颁布) |
交通运输部 |
第五条 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第八条 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
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 3 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
2 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1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年修订) |
国务院 |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 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9
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18 年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 |
国务院 |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
20 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 |
国务院 |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
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
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
14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
年修订) |
国务院 |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
15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第九条 申请从事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
16 |
《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
年第 2 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年颁布) |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
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 |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
序号 |
行业政策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10.29 |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立足国内大
循环,发挥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强 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以国 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 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促
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内外贸 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 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 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 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国内
国际市场布局、商品结构、贸易方 式,提升出口质量,增加优质产品 进口,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工程,构建现代物流体系。 |
2 |
《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1.02.22 |
推动港口功能优化和转型升级。围
绕打造冀津世界级港口群,推进集 装箱、原油、LNG、滚装码头建设, 建成曹妃甸港区深水航道、曹妃甸 港区 LNG 码头,实施曹妃甸港煤炭运能扩容工程,推进曹妃甸港区集
装箱码头建设。提高专业化生产和 绿色作业水平,完善大宗散货集疏 运体系,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着力 推进港口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 设综合贸易强港。大力发展曹妃甸等滨海新城,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化港产城融合发展,以港促产、以产促城、以城促港,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要素承载能力,
促进产业和人口聚集。把曹妃甸片区打造成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
3 |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
中共中 央、国务院 |
2019.09.19 |
到 2035 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满意度明显提高,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能力显著增强;拥有发达的快速网、完善的干线网、广泛的基础 网,城乡区域交通协调发展达到新 高度;基本形成“全国
123 出行交通圈”(都市区 1 小时通勤、城市群2 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 3 小时覆盖)和“全球 123 快货物流圈”(国内 1 天送达、周边国家 2
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 3 天送达),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货物多式联运高效经济。 |
4 |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
中共中 央、国务院 |
2021.02.24 |
到 2035 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实体线网总规模合计
70 万公里左右(不含国际陆路通道境外段、空中及海上航路、邮路里程)。其中铁路20 万公里左右,公路46 万公里左右,高等级航道 2.5 万公里左右。沿海主要港口
27 个,内河主要港口 36 个,民用运输机场 400 个左右,邮政快递枢纽 80 个左右。推进重点区域交通运输统筹发展。建设“轨道上的京津冀”,加快推进京津冀地区交通一体化,建设世界一流交通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
5 |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的通知》 |
国务院 |
2014.09.12 |
到 2020 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8%左右,物流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 7.5%左右。第三方物流比重明显提高。新的物流装备、技术广泛应用。按照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环渤海区域合作和发展等要求,加快商贸物流业一体化进程。 |
6 |
《河北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2018.12.04 |
优化交通枢纽布局。全面提升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提升国际服务能力。
依托铁路站场、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等建设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或高效衔接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推进铁路站场、公路站场、港口码头、机场等同步建设邮政、快递功能区,实现货运“无缝隙衔接”。 加快“内陆无水港”、“公路港”、 环京津区域货运枢纽建设。 |
7 |
《交通运输标准化 “十三五”发展规划》 |
交通运输部 |
2016.01.30 |
安全应急强制性标准: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列标准,制定铁路、公路、水运等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安全设计标准。制修订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管理、公
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以及道路、 内河、港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装卸、运输等技术要求,修订液化气、石油化工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
8 |
《水运“十三五” 发展规划》 |
交通运输部 |
2016.05.31 |
加快港口结构优化。实施大宗散货码头专业化改造工程,重点推进唐山、天津、日照、江苏沿江等港口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干散货码头的专业化改造。节约集约利用岸线资源。鼓励以公用码头为主要方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为主要方式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
9 |
《综合运输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
交通运输部 |
2016.07.27 |
拓展港口枢纽功能,延伸港口物流产业链,积极推进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支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与区域
内产业互动,推进与保税、临港(站) 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的经济融合, 积极发展临港、临空、临路产业服务功能。 |
10 |
《唐山市港口条例》 |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
2020.01.01 |
优先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港口设
施,促进港口设施、生产要素整合, 加快建设完善以铁路运输为主、多 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港口集疏运 体系,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 化港区。发挥港口的龙头带动作用,与国土
空间规划相衔接,依法保护和合理 利用岸线资源,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建设世界一流综合贸易大港,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 |
11 |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曹妃甸
高质量发展的决议》 |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
2018.08.29 |
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履职评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依法开展监督,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一府一委两院”高质高效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促进全面推进曹妃甸高质量发展重点问题有效解决。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确保市委支持曹妃甸高质量发展各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
12 |
《关于全面推进曹妃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18.08.14 |
2018-2022 年,实行税收“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将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曹妃甸区。市财政给予曹妃甸区共
10 亿元周转金借款和5 亿元贷款贴息,将曹妃甸海域使用金等非税收入,除上缴中央、省级 之外全部留给曹妃甸区。支持曹妃 甸新增政府债券、发行土地收储债、公路债。在金融支持上,引导各类
金融机构增加对曹妃甸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资金投放。 |
13 |
《曹妃甸区贯彻落 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安排》 |
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
2020.04.15 |
按照上级海关部门要求,实行“提前申报”和“通关+物流并联作
业”,缩短货物通关时间。实行通关全流程电子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大幅减少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全面推广电子报关委托,实现网上申报、自助打印。推进新一代电子支付、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的推广使用力度,压缩企业缴纳税款的时间,减少企业缴纳税款的次数。 |
14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
2015.05.31 |
经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确认。现代物流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
15 |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13.05.28 |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
16 |
《唐山市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16.5.14 |
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木材进口。鼓励和引导国内国内外企业通过唐山港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片),推动我市木材加工产业发展;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测平台建设;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口岸发展项目。资金支出主要采取政府购买口岸查验服务、专项奖补、贴息以及与上级支持资金配套等方式。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
17 |
《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促进木材产业发展的意见》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
2016.3.24 |
对在曹妃甸区注册且投资规模达到1
亿元以上的木材加工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制品) 并在曹妃甸区经营销售的,按照实 际进口量,区政府按照进口木材(包括木制品)每立方米(每吨)20
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从曹妃甸口岸进口的木材,按照国家规定在曹妃甸检疫除害区进行熏蒸处理的,对曹妃甸木业有限公司按照每立方米 20 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到
2018年 12 月 31 日废止。 |
18 |
《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加快中林文丰木材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
2019.5.21 |
对注册且投资规模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占地木材加工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片)并在曹妃甸区经营销售的,按照实际进口量,区政府按照进口木材每立方米不超过 20 元(进口木片每吨不超过
20 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木材加工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口的木材,按照国家规定在曹妃甸检疫除害区进行熏蒸处理的, 按照实际熏蒸量,区政府按照熏蒸木材每立方米不超过
20 元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补贴总额和熏蒸总量测算)给予财政补贴。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
19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曹妃甸木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
2021.9.26 |
进口软木。年进口木材
5 万方以上的木材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 口软木木材(包括木片)并在曹妃 甸区经营销售的,按照实际进口量, 区政府按照进口木材每立方米不超过 20 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进口硬木。年进口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木材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 口硬杂木(阔叶材)木材并在曹妃 甸区经营销售的,根据实际进口量, 区政府按照进口木材货值不超过5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木材加工贸易企业,从曹妃甸口岸进口的木材,按照国家规定在曹妃甸检疫除害区进行熏蒸处理的,
按照实际熏蒸量,区政府按照熏蒸木材每立方米不超过 20 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木材产业园, 年加工能力在 5 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加工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按照不超过
7.5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厂房租金补贴; 租用厂房。对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从事指接板、胶合板、密度板、刨花板、旋切单板、木地板、木门窗、板式家具等木材深加工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
按照不超过 7.5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厂房租金补贴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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