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新生儿人口不断下降,且入托率较低,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托育行业的关注。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扶持托育行业稳定发展,如《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
时间 |
政策名称 |
内容 |
2021.02 |
《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按照《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要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方案相结合、与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着重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与人大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各地区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估,组织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不断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
2020.12 |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
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积极发挥多方合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强化数据资源支撑,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
2020.07 |
《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工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一、坚持属地管理,参照幼儿园的复复园时间,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二、加强复托准备,托育机构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要求的,不得复托。三、加强复托后的日常健康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措施,切实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加快推进登记和备案,加快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县级应在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管理用户注册。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的支持政策。 |
2020.01 |
《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
2019.10 |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
2019.10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
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标准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和计时托的照护服务机构。 |
2019.07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05 |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产假政策;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
2016.02 |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工作要点》 |
大力发展普惠性早期教育,推进国家早期教育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 |
2016.02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
2016.01 |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
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
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各省市也积极制定托育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上海市提出:积极扩大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民资民企、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等开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社区托育点,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市场,到2025年力争累计新增三岁以下婴幼儿托额2万个。
省市 |
内容 |
全国 |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家庭照护和社区服务的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园政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
北京 |
优化服务消费供给,积极引进国际化、品牌化教育医疗养老机构,规范发展托幼、托育行业,满足一老一小社会新消费需求。 |
安徽 |
制定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政策,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打造示范样板,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具备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确保新建小区与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
云南 |
完善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和建设,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推动托育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形成基本完善的社区托育服务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的托育集团,推动0-3岁婴幼儿服务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
上海 |
积极扩大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民资民企、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等开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社区托育点,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市场,到2025年力争累计新增三岁以下婴幼儿托额2万个。 |
辽宁 |
发展服务消费,加强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文旅体育等方面消费提质扩容。建立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公共体育、文化旅游等一体化发展机制。统筹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优化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社会福利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湖北 |
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功能,补齐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托育、便民市场、快递服务等设施短板,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提高小区物业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建设现代社区。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托幼一体化模式,加大对社区托育服务支持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就近便捷托育服务,提高托育服务供给水平。 |
黑龙江 |
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升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水平,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的发展模式。 |
重庆 |
发展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托幼机构,丰富普惠性和多元化托育托幼服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实施城企联动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多元化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建成一批托育服务示范机构。积极推进健康家庭及发展能力建设,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家庭环境。 |
河南 |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主体培育和规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陕西 |
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完善早教、托育服务。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天津 |
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我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提升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市场化供给质量,壮大社会服务消费。 |
湖南 |
加快建设养老、托育、家政、便利店、菜市场等配套设施,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发展普惠托育 湖南服务体系,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家庭建设,完善家庭发展支 持体系,健全生育支持、幼儿养育、老人赡养等家庭发展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促进家庭教育,培育文明家风,支持家庭发展。 |
内蒙古 |
适应农牧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优化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海南 |
引进鼓励开展0-3岁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 |
四川 |
完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公共交通、养老托育、水电气等便民服务设施数字化改造。 |
福建 |
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托育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政策体系。 |
吉林 |
推进生育全程医疗保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增加以0-3岁婴幼儿照护为重点的托育服务供给,逐步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覆盖率。加强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培养培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快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 |
贵州 |
完善生育服务体系,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贵州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普惠托育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
浙江 |
扩大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各类服务供给,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与智慧社区、养老托育等融合发展。 |
青海 |
加大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服务,支持幼儿园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机构共建托育联合体,发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0-3岁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个以上。 |
江西 |
健全婴幼儿发展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教育的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教育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 |
广东 |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鼓励幼儿园开设托幼班。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制度规范。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 |
宁夏 |
以园区、社区为重点,布局建设一批托育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50家以上。 |
江苏 |
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形成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
甘肃 |
落实国家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2021年中国托育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规模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
《2020年中国托育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规模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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