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报道,与农村土地征地问题休戚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可能会在明年“两会”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政府行政征地权的若干规定的修订,是否能依据宪法来保护农民应得的土地权益,将事关 “十二五”期间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中国规范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该经过最大范围的公示与公共讨论,来让新法真正解决多年来的土地违法征用和土地纠纷等问题。
“十二五”期间,中国计划将通过继续城市化和城镇化来扩大内需、让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得到提升,从而让外需和投资依赖型经济平稳转型,政府和社会一起建设一个共同富裕和公正公平的中国,这是一个理想蓝图。城市化、城镇化的推进其实已经多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弹性空间,让各级政府获得了以没有明确定义的“公共利益”为由头,强行征用农民土地来获得巨大卖地利益的机会。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外衣,为各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用地项目去征用农村土地,并且拿去了工商业开发带来的大部分土地价值收益。
对《土地管理法》中以“公共利益”为名、即可赋予各级政府行政征地权的规定,长期以来,社会各届的普遍意见都认为要对此予以限定和修改。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用地项目,首先需要满足项目建设是为了提供公共品、是对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的要求,比如,铁路、水利工程等公共服务品,其次,任何所谓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满足不能是营利性项目,不存在个人或者群体商业利益在里面,才能被定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比如,机场、道路、发电站建设等等项目往往看起来是为了公共服务,但现实运营中,这些项目其实并不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项目,而是以商业营运、营利为目的的。那么这样的项目,并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要求。提供“公共品”并且是“非盈利性”的用地项目无疑才是政府可以征用产权本来属于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合法依据。当前要修法,需要用严格的、明确界定的“公共”性质来替代过去模糊的“公共利益”,并以此规范各级政府的土地征地行为、化解征地纠纷。
根据宪法,中国的土地产权分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产权,需要在《土地管理法》中得到忠诚体现。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还不能进行交易,但是农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有人,享有对农村土地进行自主开发经营、获得经营收益以及自主进行使用权交易的完整产权权利。现实中,只有政府进行征地后,农村建设用地才能和工商业使用者进行使用权交易,这不符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这应是修法的重点之处。国务院曾经三令五申,禁止暴力征地和暴力开发,但是此类现象在一些地方上屡禁不止。要想 “十二五”期间的城市化得以成功,《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必须得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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