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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25日起施行

       内容提示:《办法》要求,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农业部近日公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9 月25 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生产的品种需要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根据《办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 万元。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 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 万元。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 万元。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 万元,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根据《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依法拥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办法》明确要求,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办法》要求,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此外,《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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