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退牧还草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新问题。为此,《意见》适当调整建设内容,并强化配套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推进退牧还草工程,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意见》明确,要强化配套措施,完善补助政策,“十二五”时期,继续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
退牧还草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新问题。为此,《意见》适当调整建设内容,并强化配套措施。
根据《意见》,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今后将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按照围栏建设任务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逐步扩大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范围。
与此同时,退牧还草的补助政策也将更加完善。《意见》决定提高相关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并将饲料粮补助改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并且,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他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 元。按照围栏建设、补播草种费、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建设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根据《意见》,从2011 年起,已经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意见》明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退牧还草工程“十二五”规划,完善工程管理办法,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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