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办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采伐限额,由申请主体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国家林业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
办法指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当年有结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需提交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报告和其他证明商品林采伐限额确有结余的相关材料。
办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采伐限额,由申请主体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核查检查力度。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结转采伐限额、造成超限额采伐或者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检查。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档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统计结果和相关情况于次年5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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